(壹)《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1份,國地稅聯合辦證的2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三)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四)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五)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七)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八)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需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九)改組改制企業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復印件;
(十)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
1.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
2.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3.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十壹)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納稅人提供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
(十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1.首席代表(負責人)護
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2.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十三)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申請辦理業務需要提供並繳銷以下證件:
1.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