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文件規定,為公平稅負,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興辦企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切實做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091號]。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是指:
(1)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2)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
(3)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
(4)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夥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動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如企業將賬面的固定資產對外出租或轉讓,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財產租賃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而是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統壹按“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同樣,如果投資者以企業的名義將資金貸於其他單位或個人而取得的利息,也應並入“生產經營所得”征稅,而不再按“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投資者將個人擁有的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固定資產用於對外出租或轉讓,其取得的收益,應按“財產租賃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單獨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樣,如果投資者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資金貸於他人。則對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由支付單位按“利息所得”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對投資者以企業的名義將資金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承擔有限責任),其取得的稅(企業所得稅)後股息,應由被投資企業按“股息所得”項目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不再並入“生產經營所得”征稅或補稅;
財稅(2000)91號文件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後,其減免稅優惠尚未執行到期的,可以2000年12月31日前繼續執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如果某企業按規定2000年可以繼續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如勞服企業),那麽,在計算該企業2000年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時,應首先確定2000年按規定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並以此確定其應享受減半的企業所得稅數額,再用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減去其應享受減半的企業所得稅額作為其實際應繳納的稅款金額。為了便於操作,筆者建議,在2000年度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按照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幅度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優惠。
彌補虧損政策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同樣適用(彌補期均為五年),在執行“兩個所得稅”時自然銜接,在執行上述政策時,不能把彌補虧損當作企業所得稅的壹項特殊優惠政策看待,對實行企業所得稅時,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可以用2000年及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
《規定》第十五規定,投資者來源於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的,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由於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在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時,應將其分回的所得(凈所得+境外實繳稅款)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並確定其適用稅率,再按境外所得占全部所得的比例計算境外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作為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額。
[案例339]
[案情說明] 天藍企劃制作所系藍雅萍投資興辦的個人獨資企業,2002年利潤總額55 000元,其中境外分回所得10 000元,境外實繳所得稅1 500元。
已知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 000元以上的,稅率為35%,扣除數6750;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 000元至50 000元的,稅率為30%,扣除數4 250。
[要求解答] 天藍企劃制作所藍雅萍2002年應交所得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財稅(2000)091號]。
[計算說明] 天藍企劃制作所藍雅萍2002年應交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45000+10000+1500=56500(元)
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6750,
56500 × 35%-6750=13025(元)
境外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13 025×(11500÷56500)=2651.11(元)
或:11500×35%-11500+56500×6750=2 651.11(元)
大於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500元,因此,境外實繳所得稅允許抵免。
天藍企劃制作所藍雅萍應納個人所得稅=13025-1500
=11525(元)。
企業在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並、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應當註意:由於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因此,應換算成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計算;企業按月預繳個人所得稅時,也應將當月應納稅所得額換算成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當月應納所得稅額。但對“承包、承租所得”應稅項目以及納稅人清算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實際經營期不滿壹年的情況,不采用上述換算辦法,具體計算方法是:
(1)將實際經營所得換算成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起始月份不足壹月的,按壹個月計算);
(2)計算全年應納稅額;
(3)再按原比例換算實際應納稅額。
[案例340]
[案情說明] 新世紀企業管理咨詢事務所系陳新文個人獨資企業,2002年3月5日開業,200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47 689元。
[要求解答] 新世紀企業管理咨詢事務所陳新文應繳所得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計算說明] 將新世紀企業管理咨詢事務所陳新文2002年10個月所得額換算成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47 689÷10×12=57 226.8(元)
按全年所得額計算的應納稅額=57 226.8× 35%-6750
=13 279.38(元)
實際應納稅額=13 279.38÷12×10=11 066.15(元)。
[特別提示] 實際經營期不滿壹年的所得稅計算方法,不能用實際所得額直接乘以換算成全年所得額所對應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
[案例341]
[案情說明] 承前[案例340],新世紀企業管理咨詢事務所2002年12月1日開業,實際經營期為壹個月,200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分析指導] 將新世紀企業管理咨詢事務所陳新文2002年1個月所得額換算成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4500 ×12=54 000元。
按全年所得額計算的應納稅額=54 000× 35%-6 750
=12 150元。
新世紀企業管理咨詢事務所陳新文2002年實際應納稅額=12 150 ÷12=1012.5元。
但是,如果按實際所得額直接乘以換算成全年所得額所對應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為:
新世紀企業管理咨詢事務所陳新文2002年應納稅額=4500 × 35% -6750
=-5175(元)。
其結果顯然是錯誤的。
企業按月預繳個人所得稅時,也應當換算成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上述方法計算出截至本月份累計應預繳的個人所得稅,然後計算本月份應預繳的個人所得稅。
本月份應預繳個人所得稅=本年度累計應預繳個人所得稅-本年度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獨資企業,應以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用本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具體計算方法為:
投資者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所有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本企業應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所有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
或者=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按所有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對應的稅率-(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所有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速算扣除數
[案例342]
[案情說明] 昌河(白銀)紡織機械制造廠是2001年3月5日範貴芳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2002年1月6日,昌河(白銀)紡織機械制造廠委托君洋財務服務中心代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昌河(白銀)紡織機械制造廠2001年度會計報表反映2001年:
主營業務收入 800 000元
其他業務收入 40 000元
營業稅金及附加 50 000元
營業成本 580 000元
管理費用 80 000元
銷售費用 35 000元
財務費用 60 000元
營業外支出 30 000元
利潤總額 5 000元。
君洋財務服務中心註冊會計師鄧小德通過審查有關賬證資料,發現如下問題:
(1)審查“應付工資”賬戶,本期發放工資110 000元,其中投資者本人工資6000元,期末應付工資賬戶無余額。該企業***有9名職工(不含投資者本人),該省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為860元/人/月,投資者費用扣除標準為800元/人/月。
(2)審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賬戶,本期提取數分別為:2200元、15400元、1650元,本期實際發生額分別為:500元、10 000元、1600元,期末貸方余額分別為1700元、5400元、50元。
(3)審查“管理費用”賬戶,本期列支業務招待費6800元。
稅法規定,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以下規定比例範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90,全年銷售(營業)收人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66。
(4)審查“銷售費用”賬戶,本期列支廣告費21 000元,列支業務宣傳費4 000元。
[要求解答] 分析計算2001年昌河(白銀)紡織機械制造廠範貴芳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計算分析] 稅法規定,投資者本人的工資不得稅前扣除,允許扣除投資者費用為:
800元/月×10個月=8 000(元);
計稅工資限額=860元/人/月×10個月× 9人=77 400(元),
超標準列支工資=(110 000-6 000)-77 400=26 600(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6 600+6000-8000=24 600(元)
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工會經費扣除限額=77 400×2%=1548(元),大於實際發生數,應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 200-500=1 700(元)。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77 400×14%=10 836(元),大於實際發生數,應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400-10000=5400(元);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77400×1.5%=1161(元),小於實際發生數。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650-1161=489(元)
“三項費用”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700+5400+489=7589(元)
業務招待費列支限額=(800 000+40 000)× 5‰=4200(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800-4 200=2600(元)
稅法規定,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列支限額=(800 000+40 000)× 2%=16 800(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1 000 +4 000)-16 800=8 200(元)
綜上計算結果,昌河(白銀)紡織機械制造廠範貴芳2001年3-1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
=5000+24600+7589+2600+8200
=47 985(元)
如前所述,稅法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並、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由於對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采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對經營期限不滿壹年的所得額(無論是否超過5萬元),均需換算成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計算(月度中間開業或停業均按壹個月計算)。但對納稅人的清算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不采用換算的辦法。
換算成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7 985÷10 ×12
=57 586.8(元)
按全年所得額計算的應納稅額為=57 586.8× 35%-6750
=13 405.38(元)
實際應納稅額=13 405.38÷12×10=11 171.15(元)
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容易發生混淆的事項
(1)投資者的工資和費用扣除的特殊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但允許扣除投資者的費用,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
(2)界定固定資產的標準不同。《計稅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比照執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期限超過壹年且單位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等為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壹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3)允許稅前扣除固定資產的標準不同。《規定》第六條規定,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 (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確定。其中《計稅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個體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扣除;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以及購置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其他設備,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
(4)企業所得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工字(96)41號規定,納稅人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10萬元以下的,可壹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難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的計算方法不同。《規定》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這項規定是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之和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的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
(6)準備金稅前扣除的限制不同。《規定》第六條第八款規定,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