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號),明確了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範圍,主要包括:
(壹)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 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非營利組織是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可以免稅。《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壹)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