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企業股權登記托管中心股權轉讓業務操作規程
為進壹步規範股權轉讓的業務操作程序,明確崗位職責,強化監督機制,提高青島企業股權登記托管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青島產權交易所及其它相關規定,特制定以下規程:
壹、本規程所稱股東是指已在中心辦理股權登記並領取股權登記證的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是指股權協議轉讓、非交易過戶等非競價轉讓行為。
二、業務操作程序:
(壹)有轉讓意向的股東或公司股權事務經辦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到中心櫃臺領取並填列《青島市企業職工股權過戶申請單》,回公司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二)申請人到中心辦理股權交割手續,須提供以下資料:
1、《青島市企業職工股權過戶申請單》(兩聯),轉讓雙方簽字、按手印並加蓋公司公章;
2、關於本次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3、原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因本次股權轉讓需修改公司章程);
4、轉讓雙方股東的股權證原件;
5、受讓方新增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6、中心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中心受理
1、由中心經辦員受理股東申請資料,逐項審核資料填列的完整性、準確性,對不符合規定的資料,應拒收並通知經辦人按要求備齊資料後再辦理。
2、資料審核無誤後由登記員通過系統辦理過戶登記,打印出轉讓交割單或新的股權登記證。
3、復核員負責對受理及打印出的資料進行全面審核,發現錯誤應立即指出,由登記員改正,無誤後在相關憑證上簽章。
4、復核員將轉讓交割單及《青島市企業職工股權過戶申請單》第二聯蓋章退還給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在《青島市企業職工股權過戶申請單》第壹聯上簽字並留下聯系電話。
(四)資料存檔
1、經辦員負責全部轉讓資料的整理保管,應對資料核對後整理歸檔。
2、經辦員應在復核員監督下對收回的作廢股權登記證進行銷毀,並建立檔案登記,由經辦員和復核員同時簽字證明。
三、業務收費
按轉讓股權面值的1‰(起點:自然人股東10元/戶,法人股東100元/戶)向轉讓雙方分別計收,由經辦員向申請人收取,並同時交財務部給申請人開出發票。
四、辦理股權登記等業務流程參照本規程執行。
五、本規程自制定之日起實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