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壹)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
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於清
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關於提供資料的問題,25號公告也有規定: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壹)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二)固定資產盤點表;
(三)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四)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
確認:
(壹)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
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壹條 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壹)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三)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具體再看壹下25號公告,規定的還比較清楚。
除上述資料外,還應填寫《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扣除申報表》或《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扣除申報表》,申報後稅務機關會給企業壹份,作為已經申報的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