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建築服務:
1、壹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壹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擴展資料:
建築業征稅範圍的基本規定
建築業稅目的征稅範圍是,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的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勞務。
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窯爐及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業。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建築、修繕、安裝、裝飾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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