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公司沒有限制購車資格和購車數量,但每年繳稅在15-20萬左右的只有壹個車牌指標。
根據《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單位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壹)持有有效的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者持有有效的稅務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納稅狀態正常,上壹年度(註冊登記不滿壹年的,自註冊登記當月至指標申請前壹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計1萬元以上;
(二)持有有效的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或者有效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三)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壹)項規定的企業,其《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基層標準表》中上壹年度在本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超過5000萬元或者在商業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超過3億元,並取得本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或商務部門的核實憑證;
(四)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壹)項規定的當年新註冊登記企業,在本市新開工5000萬元以上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或者新開工3億元以上商業投資項目,且已完成投資合同簽訂、項目手續完備,並取得本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或商務部門的核實憑證。
第十五條 ?單位在壹個配置周期內增量指標的申請編碼總數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第壹點? 上壹年度(註冊登記不滿壹年的,自註冊登記當月至指標申請前壹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計1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稅款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申請編碼數累計達到8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編碼;累計達到12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編碼。
擴展資料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六十五條 ?指標配置結果壹經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已取得指標。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有效期12個月,周轉指標有效期3個月,自公布次日起算。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指標使用後即自行失效。逾期未使用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以競價方式取得指標的競價成交款不予退還。
第六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普通車增量指標,可以用於普通車、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辦理登記。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廣州市中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