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看看小顧的例子:小顧來澳多年,有壹天,公司總經理向小顧透露,公司有意派小顧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員常駐中國分公司。通過壹段時間的聯系,小顧收到了幾個很吸引的待遇條件。
經過周密考慮,小顧決定先接受公司的差派,到中國短期工作壹年。妻子和孩子暫時留在澳洲,等待小顧回國後的發展,再作長期打算。這樣,小顧遇到了第壹個與海歸相關的稅務問題。
那麽,小顧回國工作後,是否還屬於澳洲稅務居民?判定稅務居民,我們主要考慮以下三個基本測試:
1. 固定永久居所測試
作為首要的測試,如果某個納稅人的固定居所在澳洲境內,除非他可以向澳洲稅務局證明他的永久居所實際上是在海外。受其他條件限制,基本上如果納稅人離開澳洲兩年或以上,並在海外建立固定居所的情況下,次居所可認定為此納稅人的固定居所。
2. 183天測試
除非納稅人的固定居所位於海外(固定居所定義見第壹測試),並無意在澳長期居住,如果納稅人在某壹財政年度內,超過壹半時間在澳居住,那麽可以認為通過183天測試。納稅人在澳沒有固定永久居所,並不說明該納稅人的固定居所位於海外。
3. 聯邦政府養老金供款測試
如果納稅人是養老金賬戶收益人,並且該賬戶接受聯邦政府供款,那麽該納稅人是澳洲稅務居民。本測試只限於聯邦政府為政府雇員養老金賬戶供款的情況(相對較少遇到)。
除了以上基本測試,稅務居民的認定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 本人意願和在澳居住的目的
* 家庭、生意和雇傭與澳洲的聯系
* 個人資產的安排和所在地
* 個人生活和社會關系的安排
由以上各點可見,澳洲納稅人的判定是壹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這裏面既有納稅人的客觀因素決定(比如183天測試),也有納稅人主觀意願因素(比如居澳的目的和意願)。沒有某壹因素是決定性的,所有因素應綜合考慮。
回到小顧的例子,表面上看,似乎小顧不是澳洲稅務居民,因為在這壹年裏,除了短期假期外,小顧根本不在澳洲境內,肯定通不過183天測試。小顧在澳洲的家肯定是他的居所,但在相關財政年度,小顧只在澳洲的家住過很少時間。
小顧在國內的居所是公司提供的高級員工宿舍,表面上看也不是他的永久居所,所以固定居所測試存在疑問。而小顧的家庭、雇主、資產(房產、銀行賬戶等)以及主要社會生活關系又都與澳洲保持密切聯系。
綜合以上分析,即使在相關財政年度,小顧的主要時間在海外度過,我們還是不能界定小顧為非澳洲稅務居民。由澳洲稅務局處理類似個案的記錄來看,稅務局就稅務居民的界定上是有傾向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