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形式主要有哪些?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形式主要有哪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手段也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1是“大頭小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方法是在出票人的存根聯和記賬聯上填寫小額,在收票人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填寫大額,利用二者的差額少記銷項稅額。開票方在繳稅時出示會計憑證,金額較小,因此應繳稅款也較小;收票人扣稅的時候出示了抵扣聯,抵扣聯大,所以扣的稅也大。這樣,開票人和收款人都在侵蝕國家稅收。
2是“拆分使用,單式填寫”的發票。出票人將整張發票拆開,自用。使用時,存根聯和記賬聯按貨物實際成交金額填寫,開具給對方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填寫金額較大,使收票人達到多抵扣稅款而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滿足收票人的犯罪需要,促進自己的銷售。
3是“撕填”發票,即“鴛鴦票”。故意擡高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和進項稅額。
4是“相對”,即出票人和付款人為對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自己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
二、辦理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的四個關鍵點
(1)辦案策略和要點要清晰。
各執法司法機關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處理各有側重。稅務局的主要目的是收稅,司法機關的主要目的是追究刑事責任。紀委交辦的敏感案件,政治因素更強,也最復雜。在處理這些情況時,我們也應該相應地采取不同的策略。
(2)是否實際導致少繳稅款應明確。
謊報案情是以實際少繳稅款為依據的,也就是傳統刑法中的“結果犯”,只有在實際少繳稅款產生結果時才能定罪處罰。如有中介合同、墊資、債權轉讓等。在交易中,雖然票、貨、款不壹致,但未造成少繳稅款的結果,對社會沒有危害性,不應認定為虛開。
(3)重要的是審查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證據問題是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另壹個關鍵點。常見的問題包括:案件定案所依據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案件定案僅依靠口頭證據,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稅務機關調取的證據未經證據轉換就作為證據用於刑事審判,等等。在我國解決稅收糾紛的實踐中,這些問題壹直被作為翻案的重點。
(4)稅法與刑法的交叉適用要慎重。
由於我國刑法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有比較籠統的規定,在刑事司法過程中經常遇到障礙,所以不得不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稅收法律政策。因此,在處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過程中,應綜合考慮當前的司法實踐,正確看待稅收法律政策的效力和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轉移、隱匿財產,不繳納應納稅款,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