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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年,我朋友陳明開了壹家化妝品店。由於他的店地處位置偏僻,生意壹直都不好。並且,他的店在開業之初也沒有進行納稅登記。後來,稅務機關核定了其納稅額,要求其繳稅,但是他總是拖著不繳納。壹天,稅務人員到他的店扣押了好多化妝品,說是因為其不繳稅導致的。請問,面對不繳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扣押物品嗎?
專業解答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同時,《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根據被扣押物品的保質期,可以縮短前款規定的扣押期限。
由此可見,對於您所說的您朋友化妝品店拖著不繳稅的情形,稅務機關是可以扣押化妝品的。如果您朋友在扣押後仍然不繳稅的,稅務機關就可以將這些化妝品變賣抵扣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