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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交接時最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會計交接註意事項:

1.當壹個會計因某種原因調動工作或離職時,他必須把他所有的會計工作移交給他的接替者。未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辭職。

二、接替人員要認真做好交接工作,繼續處理好交接的未了事宜。

三、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壹)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記賬憑證的,應當填制記賬憑證。

(二)未登記的賬戶應當登記,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負責人印章。

(三)整理所有應移交的資料,對未完成的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單,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單據及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還應列出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帶)等。),移交清單中的相關材料和物件。

四、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壹名主管負責監督。總會計人員的調動應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督。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派人監督交接。

五、移交人員在移交時,要根據移交清單逐項登記;更換人員應逐項檢查藏品。

(壹)現金和有價證券應按會計賬簿的有關記錄支付。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相符。如有不符,交接人員必須限期查明。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損。如有短缺,應查明原因並在交接清單上註明,由交接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的余額應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如不壹致,應制作銀行對賬調節表,將各種財產物資明細賬戶余額和債權債務余額與總賬中相關賬戶余額進行核對;必要時,要核對個人賬戶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與往來單位和個人核對清楚。

(四)交接人員保管的票據、印章等物品必須交接清楚;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交接人員,要在實際操作中交接相關的電子數據。

六、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的移交,還包括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移交等。,向替換人員詳細說明。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材料。

7.交接後,交接雙方和交接監交人應當在交接登記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當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交接監交人的職務和姓名、交接清單的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移交清單壹般應填寫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

八、更換時應繼續使用已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九、會計人員臨時辭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更換或代表時,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更換或代表,並辦理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復工時,應與接替者或代理人辦理交接手續。交接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交接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交接,但委托人應當承擔本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十、單位撤銷時,要保留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進行清理工作,編制決算。移交之前不要離開崗位。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按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會計交接手續。

十壹、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會計交接是指會計人員調整時,由離職會計人員將有關工作和各種會計資料移交給繼任人員的過程。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會計交接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報表附註、會計憑證、會計工具、印章和其他資料(如戶口簿、土地登記簿、會議記錄簿、文件檔案等。).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的企業,還應移交會計軟件、數據盤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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