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提供的文件和資料原件供稅務機關審核使用,壹式兩份,國稅機關壹份,地稅機關壹份):
(1)單位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證時,應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出租人為自然人,還需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公司章程復印件;
5.主管部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及其復印件;將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
7.納稅人跨地區(市)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或者場所申請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8、重組改制企業應提供相關重組改制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證需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具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
3.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相應位置;
4.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屬自有房產的,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出租人為自然人,還需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5、個體工商戶跨地區(市)設立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個人合夥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證時,應當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出租人為自然人,還需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負責人身份的合法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
5.個人合夥企業跨地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