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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法》是否規定了兩所民辦高中的距離?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實施科教興市戰略,促進民辦教育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舉辦的學前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等民辦教育機構和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

第三條民辦教育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的組成部分。

民辦學校是非企業社會組織。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貫徹“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和合理布局、結構的原則,將民辦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政府鼓勵多種形式的聯合舉辦民辦學校。依法保護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和受教育者享有與公辦學校及其教師和受教育者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為民辦教育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的各類人才。

第二章設立和審批

第七條本市審批權限範圍內的民辦學校,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沒有相應設置標準的,按照省、市教育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執行。

第八條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添加民辦學校所在市、縣(市)、區的域名和字號,不得使用“中國、中國、河南”等字樣。未經焦作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和市民政部門批準,不得使用“焦作”字樣。

第九條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民辦幼兒園、小學、初中,應向當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擬設立民辦普通高中、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向市行政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提交設立申請材料。籌備期間,不得發布招生、招生廣告。

第十壹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市行政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民辦學校的設立審批權限和程序:

(壹)設立本科以上學歷的高等學校和師範、醫學專業教育,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由省人民政府審批;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和實施非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普通高中、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中等教育機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三)設立民辦學前教育、小學和初中教育學校以及中等以下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的設立和實施,由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正式設立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合格的民辦學校進行實地考察,並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提出意見,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送達申請人。

第十三條審批機關向批準的民辦學校頒發《民辦學校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享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不得出借、轉讓。

第十四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持審批機關核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向同級民政部門或者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的窗口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民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民辦學校取得上述證件後,方可開展招生、宣傳、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五條審批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

第三章收費和管理

第十六條民辦學校實施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提出申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準並公示。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制定,並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和公示。

第十七條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學期或學年收費,不得跨年度收費。民辦學校學生退役(轉學)時,學校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退還學生壹定費用。

第十八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出資方式和比例、各方權利和義務。簽訂協議前,應接受政府法制部門的指導,協議簽訂後,抄報審批機關備查。

民辦學校應當對國家投入的資產、舉辦者投入的資產、接受的社會捐贈和辦學積累進行登記建帳,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混淆各種資產的性質,並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民辦學校接受的捐贈只能用於學校的建設和發展,不得用於分配和校外投資。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經費或者挪用辦學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民辦學校的財產。

第十九條民辦學校在聘用教師、工作人員和其他員工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的終止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民辦學校發布招生廣告和招生簡章應當經審批機關審查。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根據審批機關的審查證明進行刊播。

第二十壹條審批機關應當依法對民辦學校的辦學質量進行監督。民辦學校應當接受審批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為新生建立學籍檔案,辦理學籍報送和學生流動(轉學、休學、退學等)手續。)及時進行,並規範學籍管理。

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成學業的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四章支持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教育、勞動保障、民政、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人事、編制、廣電、工商、城管、稅務、衛生、公安、消防等部門為成員的民辦教育發展協調領導小組,統籌研究、協調民辦教育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從民辦學校的學校設置、辦學方向、計劃招生、教學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實行分類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服務民辦教育發展的工作,營造良好的辦學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民辦學校進行非法檢查、攤派、收費和罰款。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非法征用民辦學校的合法辦學財產和教學場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擾亂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破壞校舍和場地、危害師生人身安全等違法行為,保障民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二十五條自2007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設立民辦教育專項資金30萬元,主要用於獎勵和表彰為民辦教育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各縣(市)、區政府也應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由民辦教育發展協調領導小組批準,財政部門撥付。

第二十六條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民辦學校在征地、新建、改擴建教學科研用房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符合公益事業用地和建設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民辦學校教師在工齡(教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評優評先、培訓進修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民辦學校教師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除個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學校和審批機關的同級財政承擔。

第二十九條對位於焦作市且由市審批機關直接管理的民辦學校,其凈資產或辦學投入達到規定數額的,市財政部門可按上年度公辦學校教師平均工資標準撥付壹定比例的教職工工資,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並經財政部門確認後,連續支持10年。

具體撥付標準為:對滾動發展凈資產達到654.38+00萬元以上的現有民辦學校,撥付30%;對壹次性投資3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新建民辦學校,撥付50%;對壹次性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新建民辦學校,撥付7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或參照本辦法制定更優惠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或者同意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人數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撥付適當的教育經費。在民辦學校就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符合免交課本費、學費和住宿費補貼條件的,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對待。補貼的部分要從學生的學費裏扣除。

第三十壹條民辦學校可以根據當地招生政策實行自主招生。鼓勵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的基礎上招收外地學生。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在學生檔案、學籍管理等方面為就讀民辦學校的學生提供便利。公辦學校學生要求轉入民辦學校的,按照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民辦學校學生在學籍管理、繼續教育、考試、評價、就業、參加社會活動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的權利。

第五章風險防範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民辦學校風險防範,確保社會穩定。

第三十四條民辦學校應當設立辦學風險保障基金,專項用於處理學校關閉或者解散後應當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以及應當支付教職員工的工資等遺留問題。

辦學風險保障金的提取、存儲和使用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民辦學校在申辦時,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存入總額為本學年入學學生半年學費和全校教職工三個月工資的辦學風險保證金。學校開辦後,每年按學生收取學費的2%提取(包括現有民辦學校)。風險保障金積累到學校總資產的50%時,可不再提取。

2.民辦教育機構(指各類文教培訓班和補習班等。)投標時在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存入人民幣2萬元整。

3.風險保證金屬於學校財產,專戶存儲,利息歸學校所有。學校可將風險保障金用於校內大型工程建設和設備購置,但壹年內累計使用不得超過風險保障金總額的50%,支出在下壹年度予以補充。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風險保證金及其利息。

4.民辦學校、民辦教育機構停辦滿6個月且無遺留問題後,經辦學審批機關同意,銀行可將民辦學校、民辦教育機構交存的辦學風險保證金本息全額退還給舉辦者。

5.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對辦學審批機關退還辦學風險保障金的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核,人民政府應當在7日內作出答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本辦法發布前擅自舉辦的民辦學校限期辦理審批手續;擅自舉辦的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民辦學校,責令其在三個月內整改;逾期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

第三十六條民辦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民辦學校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境外組織和個人以合作形式舉辦民辦學校,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促進本行政區域民辦教育發展的具體措施。

第四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教育實施條例》執行。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6日起施行。1993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焦作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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