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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已被批準征收,但出於種種原因,行政機關未對該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補償,如果該部分農村集體組織的土地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是按城市土地房屋進行補償,還是按農村集體土地上附著物的標準補償?

裁判規則

1.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質事實上已變為城鎮國有土地,可參照城鎮房屋拆遷的標準予以補償——趙建請求撤銷重慶市沙坪壩區國土資源局責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決定案

本案要旨: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後,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征收補償的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沈開舉主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條文解讀與案例評點,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2.因征地實施部門的原因未對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補償的,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姜文慧訴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等行政賠償案

本案要旨:在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因征地實施部門的原因未對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補償,而在補償安置時原坐落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此時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補償。被征收人因其本人原因未領取房屋補償款,不存在因征地實施部門怠於履行補償安置義務而導致被征收人房屋未能進行安置補償情形的,對其請求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其房屋進行安置補償,不予支持。

案號:(2020)最高法行賠申1179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1-03-25

3.行政機關不存在因怠於實施征地補償安置行為而造成房屋未予征收的情形,不適用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執行的規定——杜小林與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案

本案要旨:行政機關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實施征地安置補償工作,並不存在因怠於實施征地補償安置行為而造成房屋未予征收情形,被征收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20)最高法行申14402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1-04-12

4.行政主體不存在征收土地時未進行安置補償的情形,被征收人主張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其進行補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劉子和訴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本案要旨:行政主體對房屋所在的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即安排與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在協議未達成的情況下將征地補償款予以提存,征收與補償系同時進行,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征收土地時未進行安置補償的情形,被征收人主張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其進行補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號:(2019)最高法行申1641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9-12-16

5.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周邊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場價格可以作為確定單價的參考依據之壹——李勝利與蘭考縣人民政府桐鄉街道辦事處行政賠償案

本案要旨: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安置的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壹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周邊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場價格可以作為參考依據之壹。

案號:(2019)豫行賠再6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20-04-15

司法觀點

1.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

實踐中,有些農村集體土地雖然已經被批準征收,但由於種種原因,有關部門對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沒有補償,也壹直由原住戶繼續使用。若幹年後,有關部門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地方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周圍的房屋價格已經城市化,如果仍然按照農村集體土地上附著物的標準補償,難以解決農民的居住問題。對此問題如何解決,我們認為,雖然因為土地性質不同,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但由於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經城市化,如果按照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會無法保障農民的權益。因此,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由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實際上已經包含了地價,如果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時已經對土地進行了補償,那麽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其補償時,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故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壹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摘自趙大光、楊臨萍、馬永欣:《解讀

》,載人民法院出版社編:《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含指導性案例):行政·國家賠償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出版,第223頁)

2.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轉化為國有土地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及其時點

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轉化為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及其權利轉化時點,可以比照征收決定做出時被征收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動為國家所有權,也可以采用集體土地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方案依法生效時,集體土地所有權轉化為國家土地所有權。但是考慮到對原集體成員利益的保護,能夠使其在失去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同時獲得相應的權利保障,不留下原農民集體成員的權利真空,同時考慮到集體失去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取得相應土地所有權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互為條件,也可以采取集體土地納入城市規劃的方案生效、集體取得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動為國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變動確定的時間點就是集體依法經政府確權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同時國家取得對原集體土地的所有權。

(摘自韓松:《城鎮化進程中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歸屬及其與土地征收制度的協調》,載《當代法學》2016年第6期)

法律條文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壹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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