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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投資的增值稅處理

法律主觀: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壹、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1、壹般納稅人固定資產在2009年1月1日前購入或自制的,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其中:固定資產中的小汽車、摩托車、遊艇從2013年8月1日起,其進項稅額準予抵扣,時間應以2013年8月1日前後區分。)2、壹般納稅人固定資產在2009年1月1日後購入或自制的,應區分:(1)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註:與固定資產相關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情形包括:(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2)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3)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4)壹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5)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其中2018年5月1日後適應稅率為16%或10%。二、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三、發票開具規定1、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征收率為3%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征收率為3%的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四、銷售額和應納稅額計算1、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2、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6%)應納稅額=銷售額×16%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五、會計準則下的會計處理因出售、轉讓等原因產生的固定資產處置利得或損失應計入資產處置損益科目。產生處置凈損失的。借記“資產處置損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如為凈收益,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資產處置損益”科目。因已喪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災害發生的毀損等原因而報廢清理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計入營業外或營業外支出。屬於生產經營期間正常報廢清理產生的處理凈損失,借計“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屬於生產經營期間由於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如為凈收益,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營業務收入”科目。1、借: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原值2、借:固定資產清理貸:銀行存款(支付清理費用)借:銀行存款(清理收入)貸: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壹般納稅人適用適應稅率)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壹般納稅人適用3%或3%減按2%)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3、如產生凈損失借:資產處置損益(因出售、轉讓等原因產生的固定資產處置)營業外支出(因已喪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災害發生的毀損等原因而報廢清理)貸:固定資產清理4、如產生凈收益借:固定資產清理貸:資產處置損益(因出售、轉讓等原因產生的固定資產處置)營業務收入(因已喪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災害發生的毀損等原因而報廢清理)六、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從中,我們可以知道,固定資產的具體稅務處理方法,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如何處理。他們壹天24小時在線,能隨時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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