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壹般要經歷開業、發展、註銷等階段。因此,新個稅法也規定,納稅人的收入分為正常持續經營收入和清算收入。前者按所得稅法規定納稅,按年計算,按月或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這也是稅務機關所得稅管理的日常工作。
後者是指企業因故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所得按稅法規定申報納稅。兩者都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但後者屬於企業清算期間形成的收入。由於清算期不同於企業的正常經營期,不再具有持續經營的前提,因此清算收益的確認也不同於正常經營收益的確認。
擴展數據:
主要特點:
第壹,純粹的收入通常是征稅的對象。
第二:通常以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稅依據。
第三:納稅人和實際支付人通常是相同的,所以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特別是在采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所得稅對個人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明顯。對企業征收所得稅,還可以起到執行國家具體政策、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
第四,計稅稅額的計算涉及納稅人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於加強稅收監管,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改善經營管理。
新中國成立後很長壹段時間,所得稅在我國稅收中所占比重很小,所得稅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計,直到改革開放。
特別是8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由利改稅,工商稅制改革。我國現行稅制中的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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