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權利
壹、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稅務局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稅務局在納稅、處罰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二、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局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稅務局將依法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納稅人、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納稅人的許可,稅務局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範圍。
三、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對稅務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納稅人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采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納稅人如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使用統壹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局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如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按照稅務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給稅務局。
五、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準,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局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如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省級稅務機關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納稅人滿足以下任何壹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壹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對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局發現後,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局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局將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八、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局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如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後備案。
九、委托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有權就以下事項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咨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十、陳述與申辯權
納稅人對稅務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稅務局就不得對納稅人實施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稅務局也會向納稅人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稅務局不會因納稅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十壹、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稅務局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向納稅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
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納稅人對稅務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局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局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納稅人對稅務局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稅務局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壹是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局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稅務局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納稅人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稅務局會向納稅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納稅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稅務局將應納稅人的要求組織聽證。如納稅人認為稅務局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納稅人有權申請主持人回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局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納稅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稅務局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稅務局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納稅人的義務
壹、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後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後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註銷登記等。
在各類稅務登記管理中,納稅人應該根據稅務局的規定分別提交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同時,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此外,納稅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局備案。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如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稅務局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規定數額內的罰款。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局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作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局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即使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局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如納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納稅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局處理。
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納稅人有接受稅務局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義務,應主動配合稅務局按法定程序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地向稅務局反映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稅務局的檢查和監督。
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局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歇業、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局說明,以便稅務局依法妥善處理。
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為了保障國家稅收能夠及時、足額征收入庫,稅收法律還規定了納稅人有義務向稅務局報告如下涉稅信息:
1.納稅人有義務就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納稅人的欠稅情況。
2.企業合並、分立的報告義務。納稅人有合並、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局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合並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並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報告全部賬號的義務。如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4.處分大額財產報告的義務。如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納稅人在處分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