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收款與開票,應屬於《稅收程序法》中的《發票管理法》即為《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其中並沒有必須先收到款項再開票的規定,但是按照交易的程序來說,是需要先付款,再取貨與開票的。
2、雖然沒有規定說公司必須先收到款項再開票,但是在《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中卻規定了: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