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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泰安市公安局負責戶籍的辦公電話是多少?謝謝

1、泰安市戶政管理科的電話:0538-5615537。

2、泰安市岱嶽區公安局戶籍大廳的電話:0538-8567269。

3、泰安市肥城公安局警務綜合服務大廳的戶籍電話:0538-3231922。

4、泰安市行政服務大廳的戶籍電話:0538-7103088。

5、泰安市泰山區公安分局綜合服務大廳的戶籍電話:0538-6261567。

擴展資料

泰安市公安局戶籍辦理需要準備的資料

壹、合法穩定就業類戶籍辦理

1、招工遷入

(1)本人申請;

(2)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卡)、居民身份證、遷出地戶籍證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3)勞動合同、單位接收證明信;

(4)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年限證明(市外人員遷入泰安市市區的滿1年,市內人員遷入泰安市市區的滿半年,遷入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和其他建制鎮的滿半年);

(5)市外人員遷入泰安市市區的需提供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證明;對被評為泰安市市級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優秀農民工、先進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等條件之壹的務工人員、符合市委、市政府“人才強市”戰略引進的人才不受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及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年限限制。

2、被機關事業等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錄(聘)用及工作調動遷入

(1)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卡)、居民身份證、遷出地戶籍證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組織、人社部門出具的錄(聘)用通知書(工作調動的需縣級以上組織、人社部門的調令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3)單位接收證明。

3、大中專、技工院校畢業生就業遷入

(1)畢業證書;

(2)《就業報到證》(非應屆已就業畢業生可不提供);

(3)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

(4)單位接收證明;

(5)《戶口遷移證》;

(6)居民身份證。

4、投資經商、興辦實業類遷入

(1)工商營業執照;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近24個月的納稅發票或完稅證明;

(4)合法辦公場所證明。

二、合法穩定住所類遷入戶籍辦理

全市取消購房面積及金額限制,購房遷入不再必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憑房管部門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證明等也可申請落戶。***有產權的,產權人僅限夫妻及未婚子女。

1、本人申請;

2、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卡)、居民身份證、遷出地戶籍證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3、房屋合法產權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暫沒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憑商品房購買合同、購房發票及房管部門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證明;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明,以及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4、***同遷入的,根據情況需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無法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父母和子女關系證明)、未婚證明(僅限遷移戶中子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等;

5、社區民警出具的實際居住情況調查證明。

三、合法租賃房屋類遷入戶籍辦理

按照《泰安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政府令[第162號])規定,在我市辦理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因租房遷入我市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及其他建制鎮的,以及市內人員因租房遷入泰安市市區的,需連續租住同壹成套住房滿2年,並提供房屋租賃證、居住證等證明材料。

辦理租賃房屋落戶,壹般遵循同壹地址不得重復登記戶口的原則。承租人已不在租賃房屋實際居住的,應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地。

1、本人申請;

2、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卡)、居民身份證、遷出地戶籍證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3、租賃合同。租住房管部門直管房屋或公民合法所有產權房屋的,還需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證(連續承租同壹房屋2年以上);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的,還需房管部門出具連續承租同壹房屋2年以上的證明;

4、居住證(在本地合法居住2年以上);

5、房屋所有人允許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戶的書面申明、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6、***同遷入的,根據情況需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無法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父母和子女關系證明)、未婚證明(僅限遷移戶中子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等;

7、社區民警出具的實際居住情況調查證明、出租人簽訂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四、“三投靠”戶籍辦理

“三投靠”是指公民直系親屬之間的投靠遷移,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對於夫妻壹方服現役(或者死亡、失蹤),另壹方要求投靠公婆或者嶽父母的,或者離婚子女要求投靠父母的,要堅持以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原則,以人為本,從嚴把關,參照“三投靠”政策辦理。

投靠遷移,應當由被投靠人申請,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請: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收養證(無法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收養證的,需提供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

3、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需提供未婚證明;離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調解書、離婚協議書);兒媳或者女婿投靠公婆或者嶽父母的,需提供配偶服現役或死亡、失蹤證明;

4、兒媳或者女婿投靠公婆或者嶽父母以及離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經派出所調查核實確與公婆、嶽父母或者父母***同居住生活。

6、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五、其他戶籍辦理

對於以上未涉及到的其他戶籍業務,嚴格參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泰安民生警務平臺-警方地圖:辦事窗口

泰安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泰政發[2015]4號文件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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