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占用的土地已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按照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征收;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按實際占用土地面積或稅務機關核定的面積征收。用建築面積除以層數來計算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的方法,只是在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土地面積的情況下的壹種簡單方法。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面積。實際占用面積按以下方法確定:(1)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面積的,以實測土地面積為準;(2)未組織調查,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3)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如實申報土地面積。
壹般來說,確認計稅面積的依據是:(1)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以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二)未取得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持有其他土地使用證明材料的,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權屬文件載明的土地面積為準;(3)缺少土地權屬和面積資料的,以納稅人申報並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多層建築的,土地使用稅的計稅面積以房產證上註明的面積為準;產權證上未註明建築面積的,按以下公式計算:(自有或使用建築面積/總建築面積)*總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