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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福利費中列支的員工療養費有標準嗎?

療養費用沒有具體標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職工福利費的範圍如下:

1,尚未單獨實行辦社會職能的企業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診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和維護費用,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1)企業為員工出差支付的醫療費用;

(2)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不實行醫療統籌的;

(3)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助;

(4)采暖費補貼;

采暖費補貼也叫“冬季取暖補貼”。國家勞動總局總新字[1979]176號文件規定的冬季取暖補貼,是指北方高寒地區職工宿舍的取暖補貼。不包括企業生產經營的取暖用房成本。具體扣除標準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各地對“冬季取暖補貼”的發放有不同的規定,應根據當地政府的報銷範圍執行。

(5)員工防暑降溫費用;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為保護員工免受高溫而發放的高溫補貼。企業為員工發放的夏季飲料不能覆蓋高溫補貼,具體扣除標準按各地政府規定執行。

註意員工防暑降溫費用與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物品的區別。《國家勞動總局關於清涼飲料問題的批復》(1980號)規定,“夏季向高溫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應清涼飲料,是保障這些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中暑的輔助措施。壹般是由相關單位調配,集體供應壹定量的鹹飲料,* * *壹起喝。並不是壹種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因此,企業夏季支付的清涼飲料費用不屬於員工防暑降溫費用,也不屬於福利費,屬於勞動保護費用。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企業發給員工在家享用的防暑降溫用品,因為不符合《國家勞動總局關於清涼飲料問題的批復》(1980號)的規定,不屬於勞動保護費。這類費用屬於福利費還是工資,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六)職工困難補助;

職工困難補助是指企業對人均生活費低於困難補助標準的職工給予的補助。具體扣除標準按地方政府規定執行。註意企業提供的職工困難補助和工會提供的職工困難補助的區別。前者在企業福利基金中支付,後者在工會經費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生活補助費的通知》(國稅發[1995]155號)規定,“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由用人單位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臨時生活困難補助費。”雖然文件已經作廢,但這個解釋還是有參考價值的。

具體扣除標準按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七)救助基金;

文件上沒有明確說是哪種救濟金。救濟金壹般有三種。第壹種是國家民政部門發的救濟金,和企業關系不大。二是下面要提到的養老救助基金,二是疾病救助基金。《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這裏的“病假工資”是針對尚未參加社會統籌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遵循原醫療保險規定;根據新的醫療保險條例,疾病救濟基金是對已實施整體社會保險的雇主的標準規定。

具體扣除標準按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8)職工食堂經費補貼;

(9)員工交通補貼;

也稱“通勤費用”,壹般按照企業規定的合理標準執行。地方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大型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稅務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國稅發〔2009〕33號)的規定,企業為職工報銷的燃油費視同職工交通補貼。

(10)喪葬補助;

根據已廢止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6]第175號),死亡喪葬補助金是指企業用於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具體扣除標準按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11)養老金費用;

根據已廢止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6]第175號)規定,撫恤救濟費是指企業支付給死亡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壹次性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

具體扣除標準按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12)安家費;

安家費是指員工退休、辭職或調動工作時,由財務部門發放的安家費。具體扣除標準按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13)探親假費用

具體扣除標準按地方政府規定執行。

(14)其他職工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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