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請問在稅務處理中 視同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兼營行為 三者的區別 ?

請問在稅務處理中 視同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兼營行為 三者的區別 ?

稅法視角的視同銷售是指那些提供貨物的行為不符合稅法中銷售貨物所規定的條件,而稅法在征稅時卻要將其視同銷售貨物征稅。《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認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發生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①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② 銷售代銷貨物;③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④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非應稅項目是指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的項目,包括自制固定資產、建築安裝工程和非應稅勞務等項目;⑤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⑥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⑦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不確認會計收入註,其他視同銷售業務均確認會計收入註

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勞務(指屬於營業稅征稅範圍的勞務活動)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且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壹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勞務與某壹項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區別是: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壹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壹個購買方取得的;兼營強調的是在同壹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但是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壹銷售行為中發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壹購買者身上。

  • 上一篇:請問房地產開發的詳細流程,每壹步都對應哪些管理部門?
  • 下一篇:求壹門黨課的講稿。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