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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增值稅票據上的收款人、審核人、開票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增值稅票據上的收款人、審核人、開票人的法律責任,壹般不是國家規定意義上的責任問題。以下情況除外:

1.違反發票法律法規的,由個人承擔責任;

2.虛開發票,如果開票人明知銷售是假的而填開發票,就要承擔責任,而如果是別人指使他填開發票,而我不知道是假的,就不承擔責任,由教唆人承擔責任;

3.其職責是核對面值,核實實際經濟業務事項,落實貨款,審核增值稅的開具。如果是假發票,開票人、財務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服務;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二十三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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