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稅收優惠
折扣1:增值稅征收即退。
對安置殘疾人的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安置的殘疾人數量,實行限額征收後,盡快退還增值稅。
每個殘疾人每月可退增值稅的具體限額,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盲人按摩機構除外)安置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15%(含15%),安置殘疾人不低於10(含10);盲人按摩機構安置的殘疾人占從業人數的比例不低於15%(含15%),盲人按摩機構安置的殘疾人不低於5人(含5人)。
(2)與每名依法安置的殘疾人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已為每壹名安置的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每壹個被安置的殘疾人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月工資。
(五)稅務機關評定的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或D級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6)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轉業幹部等扶持就業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計執行。壹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更改。
(七)本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和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現代服務業和生活服務業稅收(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範圍內的服務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稅收入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於直接銷售購進貨物(含貨物批發零售)和銷售委托加工貨物取得的收入。
優惠二:企業所得稅加抵扣
企業安排殘疾人的,在實際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基礎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加計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100%。
享受條件:
(1)依法與每名被安置1年以上(含1年)的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且每名被安置的殘疾人已在企業實際工作。
(2)每個被安置的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名殘疾人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縣的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