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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提高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經營者、駕駛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經營和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出租汽車,是指取得營運資格,根據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按照行駛裏程、時間計價收費的五座小型客車。

本條例所稱經營者包括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第四條 本市出租汽車行業實行統壹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規範服務。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發展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發展規劃,促進城市交通科學發展。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及各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出租汽車行業監管綜合協調機制,實現部門聯動、信息***享。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具體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及各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出租汽車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出租汽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公安、工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市政、規劃、財政、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管理。第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出租汽車運力總量調控機制。根據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市場供求和城鄉交通狀況,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擬定出租汽車運力指標的投放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 鼓勵、支持出租汽車行業實行科學管理,推廣使用環保節能車輛和先進技術設備,建立完善的指揮調度和監督管理系統。

鼓勵發展無障礙出租車,為特殊需求市民的出行提供服務。第九條 市、區、縣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的管理,定期進行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素質教育,增強文明服務、規範服務的意識。第二章 經營權管理第十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

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專款專用。

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第十壹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

出租汽車經營權招投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正有序的原則。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組織出租汽車經營權招投標。第十二條 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達到招投標規定的標準;

(二)有良好的企業信譽、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方案;

(四)有服務質量綜合考核達標方案和承諾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服務質量綜合考核達標的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參與出租汽車經營權招投標,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獲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限屆滿,經營者申請繼續經營的,經服務質量綜合考核合格後,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第十五條 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憑出租汽車經營權證書,辦理車輛牌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等相關營運手續。第十六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應當報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受讓人應當具備出租汽車經營條件,經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審核後,簽訂轉讓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辦理經營權變更登記。第十七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權使用期限內更新車輛的,應當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權使用期限內,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經營權:

(壹)非法轉讓和倒賣出租汽車經營權的;

(二)超出經營權期限發包的;

(三)違規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服務質量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五)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收回出租汽車經營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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