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是企業按照工資總額的14%提取,主要用於職工的醫藥費,醫護人員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的費用,不包括職工集體福利設施購建支出(比如建蓋醫務室、托兒所、幼兒園的支出,這項支出列在“盈余公積”賬戶);有壹些政策性的福利,如烤火費、某些崗位的勞動保護費等以及“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金”與“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壹道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合理性原則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解釋,職工福利費屬於企業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要具體事項具體對待。如職工困難補助費,只要能夠代表職工利益的費用就可以憑合法憑據列支,屬於合理福利費列支範圍的人員工資、補貼則不需要發票。對購買屬於職工福利費列支範圍的實物資產和對外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取得合法發票。如果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前仍未將跨年度的福利費發票落實到位,壹旦被查實,就得作出相應的納稅調整,並補繳相關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