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在嘉積鎮居住滿3年,並在嘉積鎮工作或者實際居住;
2.申請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瓊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或城鎮低收入家庭標準(當年標準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75元以下);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嘉積市無房或正在居住的房屋被鑒定為危房,或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3平方米(含);
4.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未成年的兄弟姐妹應當視為壹個家庭。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不是個人所有,而是政府或事業單位所有。以低於市場價或承租方負擔得起的價格租給新入職的員工,包括壹些剛畢業的大學生,也包括壹些退休人員和殘疾人。還有壹些群體是從外地遷移到城市打工的。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金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確定。
第二十壹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標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