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門規章
2001年10月16日,原外經貿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為外資收購不良資產提供了壹般性規章基礎和政策保障。
此外,中央有關部委還發布了壹系列相關的行政規章。例如,2003年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外資收購不良資產應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等事項進行了規定。2004年10月29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下發了《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不良債權有關外債管理問題的通知》,對外資收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的外債管理事項進行了規定。2004年12月1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了《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對外資收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的外匯管理事項進行了規定。2005年4月29日商務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加強外商投資處置不良資產審批管理的通知》,對外資參與中國不良資產重組與處置進行了進壹步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