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所得稅應該由母公司匯總繳納!如果是子公司,則在歸屬地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統壹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
因此,分公司的增值稅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首先在分公司所在地預繳,然後由總機構進行匯總清算。
擴展資料《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企業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壹核算應納稅所得額”。
稅務上的核算企業所得稅與會計處理中的核算方式無關,如果想總分機構統壹核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處理即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