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業重組後,原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和人員安置由新設立的企業承擔。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行業特許經營,是指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壹定期限和範圍內經營城市出租汽車業務。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出租汽車行業特許經營應當保護乘客、出租汽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取得出租汽車行業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經營企業)應當為公眾提供持續、安全、優質的普遍服務,通過合法經營獲得合理回報並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和民事責任。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出租汽車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行使相關權利,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並可委托下級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市公安、工商、物價、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履行相應的監管和服務職能,配合做好出租汽車特許經營管理工作。鼓勵現有出租車公司通過合資、兼並、重組等方式組建2-3家出租車公司。在自願的基礎上,實現兼並、收購、產權置換,擴大經營規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特許經營投標企業資格條件。
法律依據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是指根據乘客和使用者意願提供客運服務,並按裏程和時間收費的公共汽車。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出租汽車行業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有計劃地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出租汽車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