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識別號由15位數字(字符型)組成,其中:
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在其前面加國家技術監督局編制的9位代碼(其中主代碼與校驗位之間的“-”號省略,不打印)和6位行政區劃代碼***15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納稅人代碼為15位,其中:1-2位為省市代碼,3-6位為地區代碼,7-8位為經濟代碼,9-10位為行業代碼,1-15位為。
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中國公民,以公安部編制的居民身份證15位代碼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對於外國人,他們的國家加護照號作為他們的“納稅人識別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轉發國家技術監督局等部門關於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壹代碼標識制度報告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或補領時,應提供技術監督機關頒發的全國統壹代碼證書。納稅人識別號全部由15位數字組成,具體有三種類型:
1的納稅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國家技術監督局編制的9位代碼和6位行政區劃代碼***15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
2.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和中國其他公民,以公安部統壹編制的居民身份證15位代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
3.對於外籍人員,他們的國家加上護照號碼被用作他們的納稅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