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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性矛盾

如何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是基層經濟責任審計人員的壹項重要任務。通過幾年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筆者認為,當前經濟責任審計的體制性矛盾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矛盾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任期或承包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在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中應承擔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幹部或兌現合同提供參考。

第壹,審計獨立性的矛盾

審計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獨立性有具體要求。眾所周知,審計的獨立性主要是審計主體的獨立性。審計主體的獨立性也是由審計主體在審計關系中的地位決定的。在以往對審計獨立性的分析中,我們只是從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角度來分析審計關系及其作為審計主體的地位。在“兩權”分離的條件下,財產所有者將其資產委托給其他具有管理能力的人,財產管理者接受財產所有者的委托後承擔受托管理資產的經濟責任。為督促承擔委托經濟責任的物業業主忠實有效地履行其委托責任,物業業主委托與物業業主和物業管理人雙方均無經濟利益關系的“第三人”對物業管理人的委托經濟責任進行監督。

經濟責任審計的絕對獨立性要求審計主體的絕對獨立性。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相對獨立,審計主體與絕對獨立的審計要求之間存在尖銳矛盾。這壹矛盾的主體是:審計委托關系的混亂,必然導致經濟責任審計走向相對獨立的錯誤道路。無論是廠長(經理)離任審計,還是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有的地方是政府審計、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相結合。在經濟責任審計這個名詞中,人們的思維還沒有從傳統計劃經濟的公式中解放出來。有的地方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壹紙送到內審審閱。實質上,這種委托關系的成立缺乏委托經濟責任的客觀基礎,這種委托不成立。在壹些單位,內審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審計,不可能得出公正客觀的審計結論。

第二,審計委托方式的矛盾

審計主體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審計關系只能通過審計報告接收人或審計授權人的委托才能建立。由於建立審計關系的方式不同,有“組織委托”和“機構委托”之分。所謂組織委托,是指企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以經濟組織的身份,利用書面協議或合同,按照委托的範圍和內容,邀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在這種委托模式下,經濟組織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確定審計目的、審計對象範圍和審計時間,審計機關必須按照審計協議或審計合同約定的審計目的、審計對象範圍和審計時間進行審計查證,並根據審計取證的不同情況,做出相應類型的審計報告。這種審計委托方式主要是社會審計接受委托的方式。

在實際工作中,組織經濟責任審計的傾向非常明顯。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經濟責任審計的兩個暫行規定》中明確指出,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實施審計。目前在實際操作中,根據“兩辦”的“兩個暫行規定”,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委托並出具委托書,審計機關根據委托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在實際工作中,組織人事部門的主要任務是考核和管理幹部,紀檢監察部門的主要任務是檢查幹部的違紀違法行為,對違紀違法的黨員幹部進行處分,或者交由其他組織處理。審計委托方和審計實施方的工作目標不同,性質不同,容易導致審計結果與審計目標產生偏差。

第三,審計覆蓋範圍的確定與劃分之間的矛盾

從政府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來看,在我國現行體制下,理論區分和實踐區分存在突出矛盾。從企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來看,壹個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只包括董事長。在實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由於建立內控機制的需要,實行董事長與總經理、決策與經營分離的模式。如果只審計董事長,不審計總經理,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顯然很小。經濟責任審計覆蓋面產生的矛盾會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整體效果產生重要影響。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在確定審計範圍方面存在矛盾,在區分經濟責任方面也存在問題。正確區分領導幹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明確其經濟責任行為的性質,是公正客觀評價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基礎。第壹,很難劃分前任和繼任者的責任。第二,很難區分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第三,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難以區分。

四、審計合作機制的矛盾

經濟責任審計不是壹項獨立的活動,它與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有著非常密切的合作關系,從而形成壹個有機的審計合作機制。然而,這種合作機制在實際工作中並不完善,壹些矛盾十分突出。經濟責任審計協調機制的主要矛盾是:

1.審計主體之間關系與合作的矛盾

在實際工作中,審計機關與審計對象的關系主要是指審計機關與組織、人事、紀檢部門的關系。在處理這種關系上,壹些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部門不夠認真。

2.審計與驗證的矛盾。

經濟責任審計的核查配合包括被審計單位的配合、被審計單位自身的配合和審計機關與其他執法機關的配合。目前,由於經濟責任審計宣傳力度不夠,宣傳存在偏差,人們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就是要發現問題,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不管有沒有問題都不願意積極配合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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