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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視頻:濱保高速10.7事故唐山哪些部門人員受到處罰什麽樣的處罰

濱保高速天津“10·7”

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1年10月7日15時45分許,濱保高速公路天津市境內發生壹起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447.15萬元。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壹)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雲偉,事故大客車駕駛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1年10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檢察機關依法逮捕。

2.張永彬,事故大客車車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1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1年11月3日,強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為監視居住。

3.幺立偉,事故大客車包車組織者。因涉嫌非法經營罪,2011年10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 閆小軍,中***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大客公司經理。未認真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私自雇用公司駕駛員臺賬以外人員駕駛車輛的安全隱患;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致使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 王立祥,中***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安全保衛科科長。未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私自雇用公司駕駛員臺賬以外人員駕駛車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魯衛東,中***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保衛科。未認真督促分管部門開展包車客運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私自雇用公司駕駛員臺賬以外人員駕駛車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 宋瑞祥,中***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副經理,分管大客公司。未認真督促分管部門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私自雇用公司駕駛員臺賬以外人員駕駛車輛的安全隱患;對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混亂的問題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 王軍生,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協助經理負責公司日常工作。未認真組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公司分管領導和內設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 齊立軍,中***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公司經理,兼任唐山汽車東站站長。未認真組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徹底治理私人車輛違規掛靠經營的安全隱患,對公司分管領導和內設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 武秋生,中***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交通安全處處長。未認真督促檢查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 汪秋英,中***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副處長,分管包車客運工作。未認真督促檢查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 孫玉強,中***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處長。未認真督促檢查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 莫國華,中***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交通安全處。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和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致使相關部門和下屬單位未發現和及時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以及在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 王俊生,中***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行政處。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和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包車客運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相關部門和下屬單位未發現和及時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以及在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 李建民,中***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未認真組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組織徹底治理私人車輛違規掛靠經營等安全隱患,對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和內設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3. 王貴林,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未認真督促檢查包車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組織徹底治理私人車輛違規掛靠經營等安全隱患,對集團公司和通達客運分公司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 牛久利,唐山匯達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1999年1月至2010年1月任原通達運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在擔任原通達運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期間,貫徹落實原交通部關於禁止車輛掛靠經營的規定不力,違規同意下屬分公司與事故大客車實際所有人張永彬簽訂《車輛靠掛合同書》。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5. 劉達,中***黨員,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客運管理科副科長,分管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認真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未按規定認真核發省際包車證,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 李筠荔,中***黨員,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客運管理科科長。未認真組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未按規定認真核發省際包車證,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未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違規允許私人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 張凱,中***黨員,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副處長,分管客運管理科。督促分管科室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未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違規允許私人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 孫惠忠,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黨總支書記。組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未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違規允許私人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 鄭建國,唐山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交通運輸管理處。督促交通運輸管理處開展道路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未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違規允許私人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0. 楊榮博,唐山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委副書記。組織開展道路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交通運輸管理處未認真履行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監管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1. 王和深,中***黨員,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車輛檢測科副科長兼查驗員。開展車輛檢驗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通過拆卸座椅來掩蓋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 榮曉濱,中***黨員,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車輛檢測科科長。組織開展車輛檢驗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通過拆卸座椅來掩蓋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3. 彭利民,中***黨員,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副所長,分管車輛檢測科。督促分管科室開展車輛檢驗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通過拆卸座椅來掩蓋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4. 溫俊利,中***黨員,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所長。督促分管領導開展車輛檢驗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通過拆卸座椅來掩蓋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5. 南林,中***黨員,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副大隊長,負責保定市區五四東路與長城大街集中治理和巡邏管理。10月7日開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保定市區內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 王誌輝,中***黨員,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大隊長。組織開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對當班民警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7. 張誌勇,中***黨員,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保定支隊保定大隊科員。10月7日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8. 楊淩博,中***黨員,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保定支隊保定大隊副大隊長。作為10月7日帶班領導,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9. 霍貴軍,中***黨員,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保定支隊支隊長。組織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對當班民警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0. 袁海山,中***黨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唐津大隊主任科員。10月7日在濱保高速公路執班巡查工作中,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濱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1. 李振剛,中***黨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濱保高速負責人。作為10月7日值班領導,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濱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2. 姚傳義,中***黨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秩序管理科科長。組織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濱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3. 康國彬,中***黨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支隊長。未按上級通知要求協調解決好在濱保高速冀津收費站進入天津方向設置交通安全服務站的問題;督促內設科室組織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濱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相關人員和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袁倩,魯AA356W號豐田牌小轎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以及第二十二條第壹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建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袁倩予以罰款。相關部門要監督袁倩履行相應的事故賠償責任。

2.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河北省相關部門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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