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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壹篇關於我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舉措和意義的論文

壹、社會保障是壹項基本權力

社會保障建設涉及到社會公平,講究和追求社會公平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體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公平不但反映在市場經濟框架下的運行秩序,還應包括支撐市場經濟體系的法人、自然人的公平。

在市場經濟社會,社會保障應是法定的基本保障,所有公民都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農民是我國人口的最大部分,農村和農業問題是國家最大最嚴重的問題,建立包括農民在內的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障制度,需要國家的積極行為,在社會轉型時期,政府為公民提供社會保障不應“缺位”。

二、二元社會結構中農民社會保障權利的缺失

在我國,由於歷史遺留問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機制與運行方式的不合理,使農民長期處在社會的最低層,處於相對被歧視的地位,這是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目前,城市已經逐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而在農村,農民的社會保障遠滯後於現實需要,農民實際上是遊離於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邊緣群體。由於城鄉發展不平衡導致城鄉居民在承擔社會保障費用和能力上產生重大差別,農村社會保障建設舉步維艱,從而加劇了城鄉社會保障的不公平。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調查顯示,我國城鄉收入差距比率從1995年2?8提高到2003年3?2。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中還沒有包括公費醫療、中小學財政大量補貼、養老金保障、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最低生活救濟等大量政府轉移支付。調查結果還顯示,雖然全國收入差距並不是低收入人群收入狀況惡化,但全國高收入人群主要來自城鎮也是不爭的事實。相對於1995年,農村高收入人群組在全國總收入中所占份額有所下降,1995—2002年,城鄉之間收入差距對全國總體收入差距從36%明顯上升到43%,2001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長了8?2%,同期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僅增長4%,前者增長是後者的2?5倍,兩者收入差距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以國家近年來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455元,農民僅人均15元,相差30倍;從覆蓋面看,城市已達90%以上,而農村只有2?4%。實行承包制後,全國95%的農村已沒有合作醫療。直至2002年底,全國8億農民中,只有404萬農民享受了農村低保。這種城鄉社會保障發展不平衡的客觀差距,極大地制約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顯然,上述現狀表明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同是壹國國民,待遇卻不壹樣、不平等,對比強烈,已經嚴重影響到城鄉協調發展,影響到社會穩定。解決這些問題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在所有問題中,農村的社會保障問題舉足輕重。在統籌規劃國家、地區經濟與社會發展時,應對農民實行“國民待遇”,實現公平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城鄉居民的平等權。由此,盡快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級負責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基本框架,切實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要求。

三、增強執政能力促進和諧社會發展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經濟發展,國力日益增強,在相當程度上,具備壹定條件建設農村社會保障事業。鑒於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和歷史遺留問題,目前將農民全部涵蓋於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下,實行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還有很長的艱苦歷程,而確定這個目標努力往前走是必然的。現階段,建立較為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是依據現實條件,有選擇有重點地展開,分步走,先解決亟需面對的困難。考慮到我國綜合國力和財力,建議農村社會保障建設從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開始。

第壹,盡快建立農村醫療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法規。這是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功能就是穩定農村社會和經濟、促進農村經濟增長、緩和農村的各種社會矛盾,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能依法有序地進行,為農村人口提供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多渠道籌措農村統籌基金及養老基金。建議基金來源分為五個方面:1.國家出大頭。即從每年的GDP中拿出壹定比例。國家投入部分要列入國家財政預算範疇,明確規定此項經費應占當年財政支出的比例,相應地以法律條文形式將其規範化、基金化,使基金在國家的支持下,具有固定來源和穩定增長的機制。國家出資所起的作用是基礎作用,體現了農村社會保障以國家為後盾的堅實基礎,又能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體現了互助***濟的社會主義的本質特點。2.地方政府撥壹點。根據地方財力具體制定壹定比例,在每年地方財政預算中做出安排。根據地方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國家出資部分相應地按實際撥付。3.社會捐助壹點。在經濟比較發達地區和僑鄉,可有所側重地接受企業家、僑胞捐助。4.農民自己出壹點。5.劃轉農民進城務工由企業與農民工所交納的那部分社保費。雖然各個途徑籌措資金所占比例不同,但政府應采取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全社會各方面亦予以關註參與,從而將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帶入實質性運行軌道,切實改善農村居民生存狀況,使城鄉更加協調發展。

第三,對農村統籌基金及養老基金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及使用。由於種種原因,有些地方政府和機構確實存在著無序用錢現象,如征地款、水利款、城市的社保基金挪作他用的現象時有發生。為避免農村統籌基金及養老基金管理出現被挪作他用,必須從建立初始就相應建立壹套規範化和法制化的辦法,以專門法規或條例形式加以確定,作到有據可查,有法可依。1.基金以縣壹級為單位,按屬地原則建立和管理基金。基金實行經辦機構專門管理,經辦機構應具有國家確認的獨立的法律資格和專業管理的法律地位,即具有獨立人格的事業單位法人。2.將籌集到的基金轉入所在地銀行,建立基金專戶,專項儲存,以保障基金的完整和安全。3.基金不以現金形式經受益人之手,而是直接打入專門賬戶。4.基金不受其他政府機構的管理和幹涉,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作他用。5.在保障基金保值的前提下,政府可綜合發揮組織協調優勢,在充分論證評估的基礎上,指導基金管理機構積累部分基金對國家重大項目、地方經濟效益顯著項目進行投資,使基金發揮更大的造血功能。6.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完善的支付條款,對基金支付的範圍及補償標準做出規定。

我認為,中***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和戰略意義。它有利於我們面對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嚴峻挑戰,化解現實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沖突。而和諧社會的基礎是多元,即在壹個社會裏,各種利益群體的訴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述和尊重,各自的利益能得到適當的協調。只有在這樣的局面中,才有可能保持壹個社會的和諧,也只有這樣的和諧社會才能穩定、發展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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