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壹直受到國家和政府的重視,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壹系列問題。其中,主要困境是參保率低,退保率高。本文在具體分析政府、企業和農民工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找出造成這些困難的原因,並提出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相應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困境;影響因素。
農民工是我國制度變遷和社會轉型時期的壹個特殊群體,尤其是那些具有農村戶口身份但在城鎮工作的農民工。
[1]農民工是壹個被邊緣化的群體,雖然他們“和農場工人壹樣工作”。
“非農非工業”的特殊身份使他們始終處於尷尬的地位,但他們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他們的權利卻得不到相應的社會保障保障。
第壹,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
探索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最早於1987在深圳建立,逐步擴大到廣州(1998)、北京(1999)、浙江(2001)、上海(2002)、南京(2002)。
(1)參與率低。
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例普遍較低。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2007年對深圳和上海的最新調查,深圳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為400萬,其中農民工約250萬,農民工實際參保率不超過50%。根據國家統計局農民工統計監測調查,截至2008年6月65438+2月31,我國農民工總數為22542萬人。在這個龐大的人群中,只有4942萬人參加了工傷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整體參保率只有15%。而且,工作到退休後能夠繳費超過15年並享受養老待遇的人就更少了。統計局2009年9月16日發布的報告顯示,農民工參保人數有所增加,但參保比例仍然較低。截至6月底,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人數為2380萬人。
(2)退保潮洶湧,退保率居高不下。
據深圳市社保中心統計,2008年,深圳有近500萬人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但當年退保的多達83萬人。2009年深圳參加基本養老保險493.97萬人,退保多達83萬人。5438年6月+10月,蘇州600多萬農民工退保。2009年6月5438+2月31這壹天,深圳投降了2萬人左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9年3月31日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當年2月底,已有97萬農民工退出養老保險。
第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困境的成因。
(壹)城鄉二元戶籍制度。
由於我國長期的二元戶籍制度影響深遠,甚至形成了二元勞動力市場、二元社會結構、二元經濟結構和二元社會保障體系。城鄉二元制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壹個後果是,社會公正的理想與現實脫節,人為地拉大了城鄉差距,造成管理上的不便[2]。城鄉居民的差別待遇和分別管理,割裂了城鄉之間的聯系。雖然現在戶籍管理已經適當放寬,但是長期的制度影響已經根深蒂固,短期內很難改變。
(二)各地實踐模式的差異導致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困難。
目前,我國已建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
第壹種是以廣東、深圳為代表的擴張型。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將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安排在“城保”制度框架下,通過“城保”的擴展實現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這種模式也被稱為“整合”。這種模式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社會公平,讓農民工和城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但繳費標準可能會超出農民工的承受範圍。
第二種是以北京為代表的模仿型城市類型。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參照“城保”制度的做法,為農民工設計獨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該模式堅持雙低標準,即“低繳費基數、低待遇水平”,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繳費負擔相應減輕,充分體現了“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的雙低原則;這種模式考慮到了農民工的群體特征,短期內可能會取得較好的效果。但這種人為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勢必形成農民、農民工、市民的“三維格局”。因此,這種模式只能作為壹種過渡政策,不能作為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最終選擇。
第三種是以上海、成都為代表的綜合型保險。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將農民工的養老、醫療、工傷等各種風險置於壹個制度框架下的壹種社會保障模式。這種模式引入商業化運作機制,雖然解決了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難的問題,但與城鎮社會保險制度脫節,不利於我國社會保險的長遠發展。
四是將農民工納入以山西省為代表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形成“大賬小統籌”的特點。這種模式考慮到了農民工最終會返鄉的群體特征,本質上也是壹種“融入”。這種模式只考慮了第壹代農民工的群體特征,忽略了新生代農民工,他們融入城市的願望更強烈。簡單地將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納入新農保體系也是不現實的。
從以上模式可以看出,目前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雖然在實踐探索中取得了壹定的成績,但各模式相互獨立,各省市各自為政,導致統籌層次較低,降低了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三)農民工的特殊性與養老保險制度的矛盾。
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的原因很多。從理論上講,根本原因是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下農民工的特殊性與養老保險的固有屬性之間存在壹系列矛盾。[3]
1.農民工收入低與養老保險費率高的矛盾。
農民工進城打工的主要目的是掙錢。他們大多從事壹些重、累、臟、危險的粗活,收入普遍低於公民平均工資。根據湖南、四川、河南三省的抽樣調查,農民工每月實際工作時間超過城鎮職工的50%,但平均月收入不到城鎮職工的60%,實際小時工資僅為城鎮職工的1/4。據調查,過去十年,部分沿海地區農民工工資增長不到10元,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實際為負。[4]大多數民工肩負著家庭的重擔,家裏有老有少,除了基本生活需要外,他們還要支付孩子的教育費用和老人的撫養費。如果要求他們拿出工資的4%~8%繳納養老保險,而這並不是他們目前最需要的,必然會有抵觸情緒。
2.農民工流動性強與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長的矛盾。
流動性強是農民工的重要特征,這壹特征短期內不會消失。農民工在城市主要從事餐飲、制造、建築、服務行業,但餐飲、工廠、企業的農民工平均工作年限為3-5年,從事建築等純體力勞動的農民工平均工作年限在同壹個地方為2-3年,往往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15,從而形成惡性的“投保-退保-再投保-再退保”
(四)農民工對制度缺乏相應的認識,農民工與國家政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較弱,容易導致制定的制度與農民工對制度的認知存在差距,實際執行過程中困難重重。從制度層面來看,目前大多數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都是從宏觀層面考慮的,對農民工的特點存在壹定程度的考慮不足,因此制定的政策法規往往達不到預期效果。
站在農民工的角度,農民工的思想很簡單。只要完成工作後能順利拿到工資就很滿足了,很少考慮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壹系列應該享受的社會保障權利。特別是養老對他們來說並不是最迫切的需求,對國家政策也知之甚少。另壹方面,受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影響,他們往往把養老寄托在養兒防老和以土地為基礎的家庭養老保險上。特別是近年來,政府不僅取消了農業稅,還補貼了土地,這加深了農民工與土地的持續關系。
在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之間,加上壹系列不確定因素,農民工往往會選擇眼前看得見的利益,社會保障的預期和現實之間的博弈使得他們最終選擇放棄養老保險。
(五)企業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消極態度嚴重影響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企業以盈利為目的,為了提高競爭力,必然會盡可能降低成本。企業為職工繳納12%的養老保險費,必然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所以企業主不願意參保,時不時想方設法逃避繳納保險費,隱瞞參保人數。[5]
第三,構建適合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1)政府作為社會保障的主要責任主體,不僅要盡快出臺相關法律制度,還要給予適當的財政支持。
1.政府的制度保障。
政府應盡快建立和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只有先立法,才能為執法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1)建立多層次、分類別、低繳費、廣覆蓋、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制度。
農民工養老保險,要設計兩個以上的方案,讓有穩定工作的農民工(有長期勞動關系和穩定工作)和沒有穩定工作的農民工(往往處於流動狀態)自主選擇,並作為國家政策出臺。[1]
目前農民工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壹類是以務農為主,外出打工為輔。這類農民工最終屬於農村,可以受益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二類是常年在外打工者,工作很不穩定。對於這類最終歸屬不明確的農民工,可以建立臨時性的過渡性自主養老保險制度;第三類是在城市已經基本城市化多年的群體,新生代農民工。這些群體對城市認同感強,已基本融入城市,可納入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目前我國社保並沒有要求企業和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導致很多企業和農民工脫離了養老保險體系。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有效制止參與率低的問題。
(2)在解決轉移難問題上,中國可以借鑒美國社會保障號的做法。
在美國,每個公民從出生起就必須登記自己的社會安全號,上面記錄著各種個人信息,包括工作、居住、納稅、信譽、獎懲等。存儲社會安全號碼信息的計算機系統在美國已經真正聯網,所有地區、行業、部門都可以通過社會安全號碼查詢壹個人的個人情況。
[6]這個社會保障號有點類似於我國的居民身份證,可以擴展身份證號的功能。除了證明身份,還可以作為社保號。這樣可以有效解決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難的問題。
2.政府給予財政支持。
政府給予財政支持。壹方面可以通過政府補貼養老保險。農民工是社會轉型期形成的,政府要承擔轉型期的轉型成本。另壹方面,對積極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提高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3.加強宣傳,使廣大農民工對養老保險制度有壹個基本的了解。
農民工在城市了解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這就需要政府積極組織人員向農民工宣傳養老保險相關知識,讓他們了解我國建立養老保險的目的、作用和意義,讓他們熟悉參加養老保險的途徑、方式和方法。
4.建立相應的配套措施。
要實現社會保障號碼全國統壹使用,必須盡快實現管理服務的網絡化,加快網絡的普及。加強社會保險的透明度,讓農民工清楚自己的錢都去了哪裏,讓農民工也參與到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中來,提高他們的主人翁意識。
(2)企業作為社會保障的主體,應當履行繳費義務。
企業要改變傳統觀念,不要把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當成沈重的負擔,要從長遠的角度看待員工的生存和發展。人力資本是企業最重要的資本。隨著社會的發展,很多人在選擇工作時不僅關註薪資,還會關註文化紙" target = " _ blank " & gt企業文化和福利待遇的重要性逐漸加深。
(三)農民工作為養老保險的最終受益者,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
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是社會保障的壹項重要原則。農民工只有承擔了前期的繳費義務,才能享有最終的權利。農民工要轉變觀念,加強認識,提高參保意識,積極參與社會保障體系。
政府應該承擔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大部分責任。通過政策和金融的雙重支持,企業和農民工積極配合。只有政府、企業和農民工三方共同努力,才能最終解決我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