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剛來這個城市發展,等等,發展的不太好!
主要區別:
分支機構有自己的財務制度和特殊的管理機制。
但是,沒有那麽多辦公室。辦公室的主要要求是發展公司業務,而分公司不僅要發展公司業務,還要樹立公司形象等等。
妳好,這種情況就不要設置賬號了,不然被發現就要罰款了!賬目由“外企”統壹處理。
壹、增值稅支付地點
1.固定業戶納稅地點。《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1)項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總支機構的納稅地點。《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固定業戶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而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決定其分支機構應繳納的增值稅能否由總機構匯總繳納。
3.連鎖企業的納稅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規定,對於跨地區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由總部全資或控股,在總部領導下經營。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關於連鎖店經營管理規範化的意見》(內貿法[1997]24號)要求,實行計算機聯網,統壹采購配送貨物,統壹核算,統壹規範管理經營,並符合下列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統壹申報繳納增值稅:
(1)直轄市範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由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上報審批;
(二)計劃單列市內的連鎖經營企業,應報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批準;
(三)省(自治區)內連鎖經營的企業,由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報經批準;
(4)同壹縣(市)內連鎖經營的企業,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縣(市)財政局報經批準。
對於自願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為獨立法人,其資產所有權相同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連鎖店已與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了使用總部開發的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和銷售商品的特許經營權,其納稅地點不變,獨立核算店仍分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4.企業所屬機構的納稅地點。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第(三)項,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本辦法所稱待售,是指接受轉讓商品的機構(以下簡稱接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營行為:
(1)發票買方;
(2)向買方收取貨款。
上述兩種情況中的任何壹種,收貨人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不發生上述兩種情況的,增值稅由總機構統壹繳納。收貨人只向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部分貨款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向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計算納稅。
5 .固定業戶到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固定業戶在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其在境外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管理證明到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稅。
6.非固定業戶納稅地點。《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非固定業戶在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
7.進口貨物的納稅地點。《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貨物申報地向海關申報納稅。
第二,繳納消費稅的地方
1.《消費稅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進口應稅消費品,由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向申報地海關申報納稅。
2.《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委托縣(市)銷售自己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應稅消費品銷售完畢後,返回納稅人的核算地或者所在地繳納消費稅。納稅人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及其下屬稅務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繳納的消費稅,也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3.《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出口應稅消費品退稅後退運海關的,或者從境外退運免稅的,出口商必須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消費稅。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免辦通關手續或者辦理退稅後從境外退回。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暫不退稅,待在境內銷售時,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消費稅。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規定,納稅人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需要變更總機構在總機構所在地征收稅款的,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納稅人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而不在同壹縣(市)的,如需總機構在總機構所在地征收稅款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
三。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壹)營業稅納稅地點的基本規定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發生在其他縣(市),應當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但未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2.從事運輸業務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有應稅行為的納稅人需要調整納稅地點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機關確定。
(2)營業稅納稅地點的特殊規定。
1.交通運輸業納稅地點的特別規定
(1)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納稅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系統征收流轉稅的通知》(國稅發[1994]047號)規定,中央鐵路經營收入由鐵道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繳納。各中央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各鐵路局、鐵路分局、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鐵路運輸公司、中鐵快運有限公司及其所屬鐵路快運公司向旅客或托運人收取的所有運輸收入(包括優質優價收入和快遞業務收入),均應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實施細則》第12條和國稅發[1994]047號。
(2)航空公司的納稅地點。外國航空公司駐華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登記,並當場申報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航空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的通知》(國稅發[1999]210號)規定,從1999 1起,航空運輸公司各分支機構,不論其盈虧是否單獨計算,均作為納稅人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2.建築業納稅地點的特別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包工程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金融保險業納稅地點的特別規定
(1)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納稅地點。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直接經營的業務,應繳納的營業稅由總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繳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分行應繳納的營業稅,由取得營業額的核算單位就地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45號)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以下委托辦理業務的營業稅,由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集中繳納,不得由農業銀行代扣代繳。
(2)國家開發銀行的納稅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開發銀行集中繳納營業稅的通知》(國發[1995]669號)規定,國家開發銀行委托貸款業務應繳納的營業稅由國家開發銀行總行從1995 1集中繳納,不再由受托銀行代扣代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開發銀行繼續實行營業稅集中繳納的通知》(國[1999]344號)規定,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業務(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繳納的營業稅,繼續由國家開發銀行總行繳納。
(3)華夏銀行的納稅地點。華夏銀行分支機構營業稅就地繳納,繳納的營業稅繳入地方國庫;總機構的營業稅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繳納,已繳納的營業稅繳入中央國庫。
(4)各銀行總行收取財政部手續費收入而非發行國債的納稅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代理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實施時間的批復》(財稅字[2001]第012號)規定,自2000年6月16日起,銀行總行按銀行代理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全額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各銀行分支機構從高
4.文化體育業納稅地點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團體或個人在境內從事文藝體育演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06號)規定,境外演出團體和個人應繳納的營業稅,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演出舉辦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視收視費征收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6 54 38+0]022號)規定,各地電視轉播臺(或其他單位)應按電視轉播臺(或其他單位)直接向用戶收取的收視費全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中央電視臺或其他播放電視節目的電視臺,對地方電視轉播臺(或其他單位)分享的收視費收入,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