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該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所以,有人認為只要在以上期限內實行自主創業的個體經營者或吸納失業人員就業的相關企業,都能享受稅收優惠,這種理解不全面。
對上述問題的正確理解是:財稅〔2017〕49號文件規定,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也就是說,納稅人不得重復享受優惠政策,即每人只能享受壹次該項優惠政策,且計算每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該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是從2017年1月1日起~2019年12月31日止。所以,有人認為不論納稅人在什麽時候自主創業或吸納失業人員就業,只有在上述期限內才能享受優惠政策,這種理解不全面。
對上述問題的正確理解是:財稅〔2017〕49號文件規定,該項稅收優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對納稅人享受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三條第(二)項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滿3年的,可按現行政策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是在2016年12月創辦的個體工商戶或吸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失業人員的企業,可以在2019年12月底前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如果納稅人是在2019年12月創辦的個體工商戶或吸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失業人員的企業,可以在2022年12月底前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三、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定額4000元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以上稅款限額扣減優惠,如果納稅人當年實際應納稅額小於減免稅限額不足扣減的,可以結轉下年繼續扣減。
對上述問題的正確理解是:納稅人當年實際應納稅額小於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納稅額為限;實際應納稅額大於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如果企業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四、如果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就業既適用該項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專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對上述問題的正確理解是: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就業既適用財稅〔2017〕49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不能重復享受。但是,如果企業同時符合享受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非扶持就業的專項優惠政策條件的,不屬於重復享受。
五、納稅人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就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並享受優惠。
對上述問題的正確理解是:從事個體工商戶的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納稅申報時,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納稅申報時,持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就業創業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六、屬於服務型業務範圍內的小型企業都可以享受吸納失業人員就業的稅收優惠。
對上述問題的正確理解是:符合稅收優惠的服務型企業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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