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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壹》必考知識點: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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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識點屬於《稅法壹》科目第五章第24講資源稅

知識點:資源稅

 考點1:資源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1、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相關鏈接資源稅有著“進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計稅規則。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有著“進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計稅規則。

 2、扣繳義務人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考點2:資源稅的稅目

 資源稅的征稅範圍主要分為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分為原油、天然氣、鹽、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七個稅目。

 特別提示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並對征稅範圍進行了調整:將用於洗選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稅調整為按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征稅。但非自采的`外購已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不重復征收資源稅。因此,納稅人同時以自采未稅原煤和外購已稅原煤加工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按自采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相關鏈接煤層氣是指賦存於煤層及其圍巖中與煤炭資源伴生的非常規天然氣,也稱煤礦瓦斯。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

 2007年1月1日起,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先征後退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煤層氣技術的研究和擴大再生產。在計算抽采煤層氣增值稅“先征”環節時使用13%的稅率。

考點3:伴生礦、伴采礦、伴選礦、巖金礦的計稅

 伴生礦——同壹礦床內主產品和副產品元素成分混雜——同床同目

 伴采礦——同壹礦區內開采主產品伴采非主產品——同區異目

 伴選礦——對礦石原礦中所含主產品進行選精礦的加工過程中,以精礦形式伴選出的副產品——同批另類

 巖金礦——原礦已交納過資源稅,選冶後尾礦再利用——分別核算、堆放,已稅尾礦不重征

  考點4:資源稅的稅率

 資源稅七個稅目中,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采用比例稅率;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除稀土、鎢、鉬外)、鹽采用定額稅率。

 提示

 (1)註意采用比例稅率計稅的資源項目:

 ①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稅率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②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③自2015年5月1日起,稀土、鎢、鉬資源稅由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定率計征,其應稅產品包括原礦和以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

 提示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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