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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稅務檢查簡易程序的時機

所謂稅務稽查壹般程序,是指立案稽查和案件審理時的壹般程序。所謂簡易程序,是指不立案而進行審查的案件,不經過審理,經局長(副局長)簽字批準即可作出決定。簡而言之,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劃分,就是看是否立案,通過審判環節來確定。

1.是否立案:根據《稅務檢查工作條例》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下列情形應當立案偵查:1、偷稅、逃避追繳稅款、騙取出口退稅、抗稅,非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造成稅收損失的。不管數額大小,都要查處。2,沒有這種行為,但是納稅額5000元到20000元以上必須查處。3.印制、偽造、倒賣、非法代開發票、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或者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4.如果沒有此類行為,但情節嚴重、影響較大,仍應立案偵查。但在具體工作中,尤其是在確定檢查對象的初期,仍無法確定部分稅務案件是否立案。這種情況可以先按簡易程序進行。但隨著調查的深入,如果發現被調查對象的違法行為已經達到立案標準,就會及時追加,轉入壹般程序。

二、是否通過審判環節:立案稽查的案件必須通過審判環節,否則不必通過審判環節。在實際工作中要註意以下兩個區別:1,已立案但未執行的案件不應通過審判環節。這種情況下應該適用哪種程序,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時間等因素暫時中止檢查的,壹旦實施檢查,仍適用壹般程序,然後將檢查移交到審判環節。2.已經立案審查但尚未審查的案件,不能提交審判。只有檢驗完畢,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才能提交審判,按壹般程序處理。稅務檢查的壹般程序政策性強,程序嚴密。簡單,靈活,簡單。我們應該在日常工作中把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既要考慮檢查工作的質量,又要考慮行政執法的效率和處理速度,有助於降低檢查成本,這對更好地發揮稅務檢查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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