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國稅開具納稅證明,委托書書寫方法如下:
委托人: 代理人:
納稅人識別號: 身份證號碼:(代理人) 納稅人編碼: 住址:(代理人) 經營地址: 聯系電話:(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法人)
委托人現委托代理人到廣州市天河區國家稅務局辦理 稅務事項。委托人與代理人保證嚴格遵守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定。
本委托書雙方自簽訂並送廣州市天河區國家稅務局備案之日起生效。委托人撤銷委托的須由委托人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在送交廣州市天河區國家稅務局備案三個工作日後生效。
在對本委托的撤銷生效期,代理人從事前述委托稅務事項所產生的壹切法律後果由委托人承擔。
委托人(公章) 代理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名: 年 月 日
開具納稅證明的程序:
1、納稅人申請
2、稅務機關受理、審核
3、稅務機關審批
4、資料歸檔
所需資料:
納稅人需要稅務機關開具納稅證明時,應持《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其他單位或部門的介紹信和要求提供《納稅證明》機關、組織的文件等相關資料,書面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簡並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規定:納稅人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國、企業參加某些政府部門的采購招標活動、企業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的評比、總公司需要上市發行股票、納稅人申辦藍印戶口以及辦理出國定居等事項,有關部門要求納稅人提供其納稅情況的證明。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通過審核確認,對納稅人在壹定時期內已繳納的稅款開具納稅證明的壹項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