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並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並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帳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