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相關規定,現對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個人申請代開普通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應當先繳納稅款,再代開發票。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地稅機關征收;個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由國稅機關征收;個人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國稅機關代征。
二、個人辦理代開普通發票手續,應持申請人和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並提交以下資料:
1、《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適用個人申請代開發票,附件1)壹份。
2、《代開普通發票付款方書面確認證明》(附件2)壹份。
3、個人委托他人(經辦人)辦理代開普通發票申請手續的,應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壹份。
擴展資料: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的認定標準
1、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或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銷售年度增值稅(以下簡稱應稅銷售)應不超過500000元(包括圖,下同);“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每年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在全年應稅銷售額中所占比例超過50%。
2、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滿80萬元。
3、其他個人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活動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稅壹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