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在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填寫《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連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按照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在主管稅務機關的征收崗申報繳納稅款,同時繳納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九條增值稅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應當憑申報表、完稅憑證和稅務登記證申請開具專用發票。開票崗在確認來自征收崗的電子稅務信息與申報表、完稅憑證上的金額、稅額壹致後,按照申報表、完稅憑證、專用發票壹壹對應的原則,為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開票征稅子系統未使用前,開票崗將代開申報單和完稅憑證。
擴展數據:
《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統壹使用增值稅納稅人專用發票壹式六聯,第五聯由開票崗留存用於發票掃描重錄,第六聯由征收崗用於定期核對代增值稅納稅人開具發票的稅額,其他聯交增值稅納稅人。
第十四條。發票管理部門負責人領取開具專用發票崗位專用發票後,到專用發票發售窗口領取專用發票,並將相應發票的電子信息讀入防偽稅控開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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