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開發票申請表》(表格由稅務機關提供,申請人填寫);
2、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經辦人、個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或接受勞務服務的項目)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個人小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數)以下的除外)。書面證明必須載明收款方經營行為(或勞務服務)發生的地點、貨物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數量、金額以及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和聯系人等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付款方為個人的,以簽章確認)。
(二)視不同情況提供的證明資料:
1、自產自銷的免稅農產品,須提供農產品產地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自產自銷證明”。“自產自銷證明”必須載明農產品種植(養殖)的品種、面積、數量、金額等內容。
2、申請代開普通發票金額較大的,每次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應提供進貨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或當次經營活動相關的購銷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意事項如下:
1、開票時,發票的擡頭要與企業名稱的全稱壹致,2017年7月1日以後,增值稅發票必須有稅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報銷要及時,發票時間盡量不要跨年,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3、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