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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營業外收入 是否交所得稅

是。

根據題目可知初始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在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400萬元應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3400萬元

貸:銀行存款3000萬元

營業外收入400萬元

稅務處理及納稅調整與填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因此在題中,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是3000萬元,與會計處理存在400萬元的稅會差異,會計處理的“營業外收入”400萬元也屬於暫時性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擴展資料

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投資方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按照權益法進行後續計量的,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份額,分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方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享有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投資方對於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並計入所有者權益。投資方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後確認。

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方不壹致的,應當按照投資方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並據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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