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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的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二十五條 公文壹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第二十六條 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分別標明密級(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絕密”是指:含有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公文。“機密”是指:含有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公文。“秘密”是指:含有壹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的公文。?

“絕密”、“機密”、“秘密”等級應當分別標註在公文首頁的右上角。標註密級時,應當在標註密級程度的同時標註保密期限,具體寫法為“密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是指:保守國家秘密的時間界限。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者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30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20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10年。?

特殊規定是指:發文機關可以對保密範圍中的某類事項的保密期限,規定為“長期”或確定保密的最短期限。如“秘密★6個月”,“機密★5年”,“絕密★長期”。?

第二十七條 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急件”。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緊急程度應當標註在公文首頁的右上角。如需同時標明密級的公文,密級應當標註在緊急程度的上面。?

緊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內容重要並特別緊急,已臨近規定的辦結時限,需特別優先傳遞處理的公文。“急件”是指:內容重要並緊急,需打破工作常規,優先傳遞處理的公文。?

電報中的“特提”,適用於極少數當日要辦的十分緊急事項,註明“特提”等級的電報,發電單位要提前通知收文單位機要部門;“特急”適用於3日內要辦的緊急事項;“加急”適用於5日內要辦的較急事項;“平急”適用於10日內要辦的稍緩事項。?

第二十八條 發文機關標識。發文機關標識是指公文的文頭,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公文文頭壹般由發文機關全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只用發文機關全稱作文頭。公文文頭在首頁上端居中套紅。?

第二十九條 發文字號。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公元全稱)、序號組成。壹般標註在文頭之下、橫線上方居中位置。凡標註簽發人的公文,發文字號不再居中,與簽發人在同壹行,移至左側。機關代字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經常變動。年份應使用公元全稱,去掉“年”字,並用六角括號“〔〕”括起;年份和序號壹律使用阿拉伯數碼;序號前壹律不加虛位“0”,除命令(令)外不加“第”字。?

聯合行文,壹般標註主辦機關發文字號;也可以協商確定,但只能標註壹個機關的發文字號。?

明碼、密碼電報由辦公廳(室)按明電和密電的有關規定分別編號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文的發文字號包括:?

(壹)令第××號。適用於:發布稅務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二)國稅發〔公元年份〕××號。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和提出意見;對稅收政策和征管辦法的調整與補充,以及執行中重要問題的明確和解釋;向下級機關部署全局性的稅收工作,制訂工作制度,提出指導性意見;下達年度稅收計劃和稅務經費安排;對稅收收入及重要工作的完成情況和重大事件的情況通報;對下級機關或個人給予重大獎勵、表彰或批評、懲處;機構的設置、變動;轉發上級機關的重要文件;與平級機關或有關團體單位的聯合發文;其他有關重要事項的通知。?

(三)國稅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向下級機關部署局部的、階段性的或臨時性的工作;對稅收政策和征管辦法執行中壹般問題的明確和解釋;對年度稅收計劃作局部調整;對稅務經費作局部和臨時性的安排;對稅務日常工作有關情況的通報;壹般性的表揚或批評;與平級機關商洽事宜、答復問題或報送需要平級機關核批的事項;轉發平級機關與稅收工作有關的文件;對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予以批復;對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答復等。?

(四)國稅任字〔公元年份〕××號。適用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任免幹部行政職務。?

(五)國稅辦發〔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代表總局向各級稅務機關布置日常性的事務工作,通報有關情況;發布局機關內部適用的各類制度規定;通報局機關內部的有關情況。?

(六)國稅辦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代表總局向平級單位的有關部門或其他單位行文,通報有關情況,商洽事宜;代表總局向上級機關的有關部門報送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代表總局向下級機關征求意見;代表總局下發各類會議、培訓通知,向有關單位發出邀請;代表總局向有關單位提供證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發文字號,可參照總局公文的發文字號,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三十條 簽發人、會簽人。向有行政隸屬關系的上級機關行正式公文,應當在首頁文頭之下、橫線以上,與發文字號平行的右側位置註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聯合上報的公文,應當註明聯合單位簽發人的姓名。?

第三十壹條 公文標題。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壹般由發文機關、發文事由和文種組成。上報的公文和聯合行文,壹般不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名稱加書名號外,壹般不用標點符號。?

轉發上級機關的公文,不能以上級機關公文的發文字號作為標題;如其標題過長,可以根據主要事由自擬標題。?

第三十二條 主送機關。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約定俗成、為社會所公認的規範化簡稱、統稱。主送機關應當視公文內容明確具體的發送範圍,頂格標列於標題之下、正文的上壹行。?

在主送和抄送中,稅務機關的名稱應當使用“×××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得使用簡稱。?

在公文的正文中,稅務機關的名稱可以使用規範化簡稱。規範化簡稱為“×××國稅局、×××地稅局”,不得使用“國稅、地稅,國、地稅局,國地稅”等。?

第三十三條 公文附件。公文附件指附屬於公文正文的其他材料,具有對公文進行補充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等作用,是公文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後、成文日期之前註明附件名稱。附件應當與正文裝訂在壹起,附件有2件或者2件以上的,在附件首頁用阿拉伯數碼標明序號;如果不能合訂,在附件首頁分別標明公文的發文字號和附件的序號。如果附件不需打印或者不發,應當註明。?

印發規章等公文或轉發公文時,正文標題中已經標明所印發、轉發的公文標題或主要內容的,文末不再將所印發或轉發的公文列為附件。?

第三十四條 公文印章。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聯合發文機關都要加蓋印章。 電報應當署簽發人姓名,不需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但應當在電報首頁右上角“簽批蓋章”處加蓋機關“發電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成文日期應當用漢字寫全公元年、月、日,不得用阿拉伯數碼書寫。?

第三十六條 公文附註。公文附註指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公文附註在公文印章和成文日期之下,版記之上。公文如有附註,應當加括號標註。?

第三十七條 公文主題詞。公文應當標註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註主題詞。主題詞由類別詞、類屬詞、區域詞和文種組成。標註主題詞應當註意以下幾點:?

(壹)主題詞壹般應當根據公文內容,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公文主題詞表》標註。?

(二)標註主題詞的順序依次為類別詞、類屬詞、區域詞和文種。?

(三)標註主題詞,最多不超過6個。?

(四)主題詞頂格標註在公文抄送欄的上方。電報可不標註主題詞。?

(五)各地報送給當地黨委、政府的文件,按當地黨委、政府的有關規定標註主題詞。?

(六)未列入《稅務公文主題詞表》的新的專用名詞和新開征的“稅種”名稱,可以作為自由詞標註主題詞。?

第三十八條 抄送機關。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

抄送機關按上級機關、平級機關、下級機關次序排列;同級機關之間壹般按照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軍隊、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等次序排列。?

抄送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得隨意擴大範圍。抄送欄設於主題詞之下、印發機關之上。?

第三十九條 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分別標註在公文末頁下端左、右兩側,在印發日期之下可以標明公文印數。?

第四十條 排版方式。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並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第四十壹條 公文的印刷版記壹般包括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印發時間、文件份數、打印、校對人員單位和姓名等。版記末行可從左到右標明打印、校對人員姓名和文件份數,校對人員姓名之前應當註明主辦單位。主題詞,抄送欄,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打印和校對人員單位、姓名四部分,應用橫線隔標註在公文最後壹頁底端。?

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的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國家標準執行的同時,可參照本實施辦法所附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公文格式(式樣)。?

第四十三條 稅務公文統壹使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紙張。公文所附表格用紙和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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