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是從2005年開始的,每三年評選壹次。
2004年9月,中央文明委印發了《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試行)》,並將於2005年9月命名、表彰首批全國文明城市,這標誌著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活動的正式開始,以後每三年評選壹次。
全國文明城市的申報條件:
1、獲得並保持全國創建文明城市工作先進城市榮譽稱號;
2、申報前連續兩年人均GDP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3、申報前12個月內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無嚴重違紀、違法犯罪;
4、申報前12個月內未發生有全國影響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5、申報前完成國務院下發的節能減排任務;
6、未發生非法出版、制黃販黃、侵權盜版的惡性事件。
擴展資料:
全國文明城市的評選意義:
全國文明城市是含金量很高的城市品牌,是十分重要的無形資產和戰略資源。
1、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實質上是在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推動城市發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實踐;
2、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載體,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推動力;
3、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是壹項順民意、得民心的利民工程,實事工程。
4、在我國,把創建文明城市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理性選擇,是隨著精神文明建設實踐的深入而逐漸明晰、逐漸完善的。創建文明城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是和諧社會的本質特征。
中國文明網-中央文明委關於印發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試行)
百度百科-全國文明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