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檢查國家計劃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經濟效益是否達到任期目標;
二、審查企業的財務收支和專項資金的計提和使用是否合法;
三、審計損益是否真實,有無舞弊行為;
四、檢查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調撥、增減是否合法,有無嚴重損失和浪費;
五、檢查執行國家財經法規的情況,有無以權謀私、揮霍公款等嚴重違紀行為;
六、檢查是否存在明顯的只以眼前利益為目的,損害企業長遠利益和社會福利的短期行為;
七、企業主管單位具體指定需要審計的有關問題。第五條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和方法:
壹、凡本辦法審計範圍內的廠長任期屆滿,按幹部管理權限由上級主管單位審計部門,根據同級人事部門提出的“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申請”,制定審計計劃;
二、審計計劃經主持單位領導批準後,由主持單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開始組織實施;
三是被審計單位收到《審計通知書——離任董事的經濟責任》後,按照通知要求完成財產交接等交接手續,整理相關材料,被審計單位按照通知要求撰寫《述職報告》,整理實現任期目標的相關材料;
4.主持單位收到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單位提交的各類交接書和《述職報告》後,可以派出審計組進行現場審計;
五、審計結束後,由審計組提出《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被審計單位簽字後,報主審單位審批,經主審單位審批後,分別報送有關單位,並抄送被審計單位;
6.被審計單位對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的意見和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後10日內向上級審計部門提出申訴,由上級審計部門進行復核。復核期間,原審計意見和結論仍然有效,以復核後的復核或最終裁定意見為準;
七、人事部門接到“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企業主管單位的指示後,對被審計單位作出晉升、任免、降職的決定,並辦理有關手續;
八、《廠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考核幹部的重要依據,應載入被審計檔案。第六條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壹項持續性的審計工作。任期內,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每年結合決算審計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單位領導人員進行綜合評價,並整理相關材料,為廠長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積累資料。第七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其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八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審計署駐國家機械委審計局和國家機械委人事勞動司。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