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壹次性獎金優惠計稅方法可以有效降低年終獎個人所得稅,但與此同時,由於超額累進稅率稅收臨界點的存在,也可能造成增加1元收入多繳2000多元,甚至十幾萬元個人所得稅的不合理現象。為有效化解這種不合理的稅負增加,可以利用稅收盲區進行稅收籌劃。
例3-28?計算
南京某公司財務部王某、李某2018年12月分別取得2018年年終獎36000元和36001元。二人當月工資均為6000元。當年均沒有使用過全年壹次性獎金優惠計稅方法。
要求:計算公司應代扣代繳王、李二人的個人所得稅。
解析王某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當月工資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5000)×3%=30(元);王某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36000/12=3000(元),適用稅率3%,速算扣除數為0。
應納個人所得稅:36000×3%=1080(元);李某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36001/12=3000.08(元),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10。
應納個人所得稅:36001×10%-210=3390.1(元);李某比王某年終獎收入增加1元,卻要多繳個人所得稅2310.1元(3390.1-1080)。這時我們可以利用個人所得稅稅收盲區進行納稅籌劃,以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假設月均收入3000元的全年壹次性獎金增加X元收入後,增加的收入剛好用於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可得到等式:
(3000×12+X)×10%-210=3000×12×3%+X,解方程得:
X=2566.67,此時無效收入稅收盲區為:36000~38566.67(36000+2566.67)。
假設月均收入12000元的全年壹次性獎金增加Y元收入後,增加的收入剛好用於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可得到等式:
(12000×12+Y)×20%-1410=(12000×12×10%-210)+Y,解方程得:
Y=16500,此時無效收入的稅收盲區為:144000~160500(144000+16500)。
根據上述方法,我們可以計算出各級距年終獎盲區(如表3-27所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時,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在稅收盲區內發放年終獎,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表3-27 年終獎稅收盲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