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參保人需在社保局業務受理窗口提供銀行賬號才能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申領社會保險待遇。因各種原因變更銀行賬號,不及時到社保窗口申報,會影響參保人社保業務的辦理。
金融社保卡的金融賬戶必須由發卡銀行激活後才能使用。
(1)持有金融社會保障卡且金融賬戶已激活的參保人員。
(二)已持有金融社會保障卡但金融賬戶未激活的參保人員。
(3)未辦理金融社會保障卡的參保人員。
金融賬戶因掛失、註銷、凍結等原因無法正常使用的,參保人可在金融社保卡經辦銀行分支機構申請新增本行其他借記卡賬戶或中、農、工、建、招五家銀行借記卡賬戶作為備份賬戶。
擴展數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
第二章收付管理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本條例實施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實施後設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等有關證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社會保險登記證》不得偽造和塗改。
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納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暫確定應繳納數額。繳費人完成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人的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繳費申報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